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中,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一、国家主席的选举与罢免
(一)国家主席的选举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罢免
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具体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一)公布权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职权。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并予以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
(二)任免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外交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荣典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由国家主席授予。
三、补选与代理
宪法第八十二条至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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