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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监督谁的审判工作

时间:2023-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死刑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一、工作职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职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所审判的案件包括:(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死刑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审判工作原则

审判工作原则,是指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全过程、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和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起诉方,就不能进行审理。包括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及审判范围应与起诉范围相一致。

(二)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平等适用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通用语言

通用语言,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五)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六)有权辩护

有权辩护,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中包括,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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