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读题
如果我们把古代荀子、商鞅、韩非等人的一些主张归纳起来,可以得出如下一套理论:
人的本性是“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所以,人们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因此,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了。
既然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在选拔官员时,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寻求那些不求私利的廉洁之士,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人。廉政建设的关键,其实只在于任用官员之后有效地防止他们以权谋私。
怎样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呢?国君通常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监察官也是人,也是好利恶害的,所以依靠监察官去制止其他官吏以权谋私,就是让一部分以权谋私者制止另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结果只能使他们共谋私利。
既然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不合理,那么依靠什么呢?可以利用赏罚的方法来促使臣民去监督。谁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就奖赏谁,谁不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就惩罚谁,臣民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就会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这样,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就是最贪婪的人也不敢以权谋私了。
逻辑结构
题干所要论证的结论是什么?
本题的结论不是很明显,难以一眼望知。但是,认真研读题干就会发现,最有可能作为题干结论的应该是这样两句话:
(1)第二自然段中的最后一句话:“因此,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为简便起见,我们进一步把它简化为:“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
(2)第五自然段,也即最后一个自然段中的最后一句话:“……利用赏罚的方法……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就是最贪婪的人也不以权谋私了。”为简便起见,我们进一步把它简化为:“利用赏罚,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
到底应该把哪一句话看作是题干的总结论呢?
仔细分析下来,我们认为,把“利用赏罚,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看作是题干的总结论,似乎更合适。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位置寻找法。一般来说,结论出现在文章一头一尾的概率最高,尤其是作为文章“落脚点”的结尾。这叫“总结全文”,这叫“卒章显志”。所以,除非有强大的否定理由,通常情况我们还是应该把最后一句话看作是题干的结论。
其次,本题的推理应该是层层递进式的推理:从第一自然段开始推出第二自然段,然后在第二自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第三自然段……以此类推,直到最后推出第五自然段,推理最终结束。所以,第二段不能被看作是结论,它只是题干整个推理的过程性的推论而已。题干的结论对这样的递进式推理来说,一般只能是在题干推理结束的地方才会出现。
再次,第三自然段开始的引导词“既然……那么……”,也很明确地告诉我们,题干作者是在第二段的基础上继续推第三段,所以,第二段只能被看作是第三段推理的基础,而不可能被看作是整个题干总结性的结论。
最后,内容总结法。结论结论,顾名思义,应该是题干所有内容的总结。从这个角度看,把最后一段最后句话看作题干结论,显然也要比第二段最后一句话要好。因为第二段最后一句话的重点是“治理臣民”,而后面的第三段、第四段和第五段说的主要不是治理臣民,而是在说治理官员,也即“廉政”建设、防止以权谋私的事情。毫无疑问,不管是从字数,还是从重要性的角度看,后面三段应该是题干的重点。由于“治理臣民”跟这最重要的三段的关系似乎不是很明显,更难以准确全面的概括这三段,而“利用赏罚,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则能很好地总结和概括这三段,甚至整个题干所有五段,所以,最好应该把它看作是题干的总结论。
另外,题干的第一个自然段落虽然表面上只是题干论证的背景或引言,但毫无疑问,它也是整个题干论证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后面的论证就没法展开。所以,我们也最好把它也看作是题干的一组论证——于是,整个题干的论证过程就一共可以分为五组。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上述题干的推理论证过程大体呈现出这样的逻辑结构:
结论:利用赏罚,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
论证1:把古代荀子、商鞅、韩非子等人的一些主张归纳起来,可以得到治国的理论。
论证2:人的本性是“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所以,人们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因此,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
论证3:既然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在选拔官员时,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寻找那些不求私利的廉洁之士,因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人。廉政建设的关键,其实只在于任用官员之后有效地防止他们以权谋私。
论证4:为了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国君通常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监察官也是人,也是好利恶害的,所以依靠监察官去制止其他官吏以权谋私,就是让一部分以权谋私者制止另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结果只能使他们共谋私利。
论证5:既然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不合理,那么就可以利用赏罚的方法来促使臣民去监督。谁揭发就奖赏谁,谁不揭发就惩罚谁。臣民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就会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这样,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就无法藏身,就是最贪婪的人也不以权谋私了。
逻辑问题
上述题干在推理论证过程中至少存在这样一些逻辑错误或漏洞:
(1)古人的观点未必正确,因此不能不加批判和反思地直接作为论证现在该如何治国的理论基础。何况古代的法家思想体系本身就矛盾重重、难以自圆其说,或者严重脱离现实、歪曲误解人性……如果现在仍旧机械地照搬这样的思想,并以此作为治国的理论基础,恐怕只会误国乱国。
(2)法家的观点,在先秦时期也只是一家之言而已。为什么不选择儒家、道家、农家等诸子百家思想以及后来西方各种各样的政治法律理论,而非要以法家思想作为现在治国的理论基础?如果上文论证的理论基础都是任意的、成问题的,没有得到真正的论证,那么,在此基础上的整个论证推理过程和结论的有效性,在逻辑上又如何能得到保证呢?
(3)在中国的历史上,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法家思想也确实有一段时期被秦朝的统治者奉为治国的圣典,但这短短的几十年相对于整个中国历史长河来说是很短暂的,随后的汉朝就基本奠定了儒家的正统地位。而且按照后来大多数历史学家、政治学家们的意见,短命秦朝的灭亡可能恰恰是因为秦朝采取了严刑酷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基本理论。
(4)就算人的本性是“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也难以推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然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比如谭嗣同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本可以远走日本、逃避满清王朝的“刑罚”,但是,他却毅然决然地选择留下来,最终英勇就义。
(5)上文推理混淆了“人的本性”和“人的行为”这两个概念,而直接把人的本性等同于人的行为。但其实我们知道,人有本能的行为,但也有理性的节制。理性的人的行为未必就是人的本性的直接流露。比如我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我自私的本性原本是想悄悄地占为己有,但一想到钱包的主人很可能非常焦急,我的占有也许会对他造成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我的理智和良心也许就会觉醒,并敦促我把钱包上交给公交车上的乘务人员。同样,学校、企业或国家等各种组织,也往往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自私、懒惰、散漫的本性,从而更好地引导和规范人在现实情景中的行为。
(6)利用赏罚来治理臣民,也许是必要的,但以此推出只要利用赏罚就能把臣民治理好,就犯了强加充分条件的逻辑错误。试想,如果国君的赏罚不公,或出现了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民不聊生,或民族危亡时期救国义士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致力要推翻国君的暴政。这个时候,国君单纯的赏罚对治理臣民来说,就未必有效了。
(7)利用赏罚真的就能治理好臣民?未必。试想,如果不辅之以教育和教化,绝大多数的臣民生性顽劣,没有正确的荣辱、利害、是非观念,甚至他们的荣辱、利害、是非观念刚好和统治者的观念不同或完全相反,那么,国君根据自己的观念和标准来进行所谓的赏罚,最终很可能不仅不能达到把臣民治理好的目的,反而会把臣民搞糊涂、搞混乱,甚至逼反臣民。
(8)就算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廉洁之士,但相对来说,由于家庭、学校教育、周围环境以及自身人生价值观念的不同,总有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稍微廉洁些。所以,任用相对廉洁的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也没必要一下子抛弃和否定这种廉政建设的方法。
(9)既然世界上有些人比另外一些人相对更廉洁一些,那么任用他们比任用私心、贪心重的人,在监管上就更容易;在防治贪腐、廉政建设的成本上,应该就更低。所以,相对于想尽办法防止贪腐之徒的贪腐却防不胜防,选任廉洁之士也许才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10)监察官也好利恶害,也有可能和别的官员一起共谋私利,所以依靠监察官确实未必能杜绝以权谋私,但不能因此就推出这种方法没有任何用处与合理性。试想,如果在一个没有任何监察的社会里,按照法家“好利”的人性理论,所有的官员都有可能为所欲为地大谋私利。相反,有了监察官的监察,官员们多少就会忌惮、收敛一些,因此整个社会上所有官员的以权谋私现象应该就要比完全没有监察时有所减少。
(11)监察官是有可能和官员串谋,但这只是可能性而已,不是必然的,而题干作者却错误地直把“可能”当“必然”。为什么不是必然?第一,未必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那么自私自利;第二,他们也会担心合谋的行为可能会因为分赃不均而引起内讧,进而暴露;第三,监察官之上再设监察官,监察官之上再设监察官……以此类推,国君就是最高意义上的监察官,所以,下级监察官和官员在合谋时就会有所忌惮。这样,监察官和其他官员共谋私利的行为,就不会必然发生。
(12)设置监察官的方法不合理,就能推出臣民监督揭发的方法合理吗?试想,如果没有检察官,国君又怎么获知臣民知道某官员犯罪而不揭发呢?臣民揭发某官员之后,又如何判断这些揭发的真假?还有,臣民和官员之间的相互包庇如何解决?臣民监督又该采用什么方法……所以,鼓励臣民相互揭发,这种做法未必就能让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真的无法藏身、最贪婪的人也不敢以权谋私。
(13)从现实的角度看,普通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所以,他们从哪里知道官员们有没有贪腐犯罪等行为?因此,靠臣民来监督揭发官员的贪腐犯罪行为,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空中楼阁而已。从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看,它的作用很可能还远远不如通过设置监察官来监察防范官员的贪腐犯罪行为。
(14)在制度上鼓励臣民相互揭发,这样的做法一旦在全国普及、推行开来,表面上似乎可以减少官员的某些以权谋私行为,但相应的消极后果很可能也十分严重:在整个社会中,没有人敢信任别人,人人相互猜忌、相互提防、相互告发……每个人都生活在这样极度的恐惧之中,丝毫没有幸福和安全感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为了一时之淫乐而肆无忌惮地贪腐:到时候万一被抓住,就快快乐乐受刑赴死;没有被抓住,就算是自己的侥幸,并继续贪腐。或者因为普遍性的恐惧和安全感的缺乏,老百姓就会团结起来,揭竿而起……这时,国君坐的很可能就不是皇位,而是火山口了。
(15)其他逻辑问题,只要是题干推理论证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并且言之成理,就能得分。
参考范文
利用赏罚真能根治以权谋私吗
上文论证漏洞百出,现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古人的观点未必正确。而且除了法家之外,治国的理论还有儒家、道家、农家,以及西方各种学派理论,为什么舍弃其他千家、百家而只对法家情有独钟?要知道,历史上以严刑酷法治国的秦朝和明朝,其官吏以权谋私的现象反而比以儒学治国的汉、唐、宋更严重!
其次,即使国君利用赏罚,但如果国君的赏罚明显不公或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民不聊生,以及民族危亡时刻大批救国义士把生死置之度外、矢志推翻国君的暴政,这时,国君依靠单纯的赏罚又如何能把他们治理好?
再次,即使人性好利恶害,但总有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相对廉洁些,所以选拔相对的廉洁之士,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因为他们相对比较廉洁,所以任用他们比任用私心、贪心重的人,监管防腐就更容易、廉政建设的成本也更低。因此,廉政建设没必要非得排除这种方法。
另外,监察官是有可能和别的官员共谋私利,但不能因此就以偏概全地推出这种方法完全没用。一般来说,有了监察官的监察,多数官吏就会比较忌惮收敛,所以社会整体的以权谋私现象相比没有任何人监察时应该会少很多。
最后,臣民监督真就比设置监察官更有效?试想如果没有监察官,国君又怎么确定臣民知道官员谋私而不揭发呢?臣民揭发之后,又如何判断这些揭发的真假?还有,如果贪婪好利的臣民和官员之间相互包庇、以权谋私,臣民监督的方法又如何能让这样的行为无法藏身?
由于上文论证如此漏洞百出,所以,赏罚未必就是根治以权谋私的灵丹妙药。(615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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