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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高职)

时间:2023-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评定学生德育成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该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答辩)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四门,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如下比例计算:平时成绩(含提问、作业、测验、期中考试和实验等)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十四条 如果考试课程中含有实验内容,且实验内容超过50%的,期末考试可以采用操作方法进行,操作考试尽量与职业技能鉴定等国家权威认证相结合,也可以与社会上公认的企业认证考试相结合。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如下比例计算:平时成绩占40%,期中测验或期末测验占60%。有实验内容的考查课程,应在测验中适当安排操作内容,在平时成绩中适当考虑学生实验学习情况。考查课程总评成绩应按要求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成绩上报后一般不得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办理完毕的请假手续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同课程的学期补考。如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但可以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毕业补考;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应该按教务处的安排参加补考,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考者,必须凭办理完毕的请假手续,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批准学期补考缓考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同课程的毕业补考,不再另行安排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相应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后续补考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学期考试。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记入留级课程门数,同时取消参加学期补考资格,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学工处同意、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一次毕业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见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因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在籍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对相应课程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成绩可通过学校网站查询,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理论课程除学期补考外,还可以进行一次毕业补考;每门实习(训)、设计、大作业等课程不及格的,只能视情况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因故迟到者,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课堂,对随便进出课堂的行为,任课教师有权制止。

2.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对上课、自习、实验(训)、实习、设计、劳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3.对旷课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并与该旷课课程的成绩挂钩。累计迟到三次视为旷课一学时。

4.对经常旷课的学生,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但可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该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准抄袭。如有抄袭视为未完成作业。凡未完成作业量达到总量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入留级课程门数,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可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十天,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的学生逐个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评定学生德育成绩。

第二十六条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可以参考其在转出学校就读时成绩确定在本校学习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籍成绩。转入学生应在本校学习时,提供转出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经本院教务处审定后方可确认相关课程成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一般应按其所填报的专业就读。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只允许一次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须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审查,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应符合江西省转学的有关规定。转入学生在报送转学材料时,除按转学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需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等)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最多可以休学两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省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五节 升级、留级、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有五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应予留级;

2.经考核,一学期内有五门课程(含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应予留级;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4.其他单独开设的教学活动,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均视为一门课,按上述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德育成绩不及格视作一门考查课程不及格;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成绩不及格时,视为一门不及格课程;

3.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条 留级无后续专业时,可按如下情况办理:

1.由学生本人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补修未学的课程。修读时间由教务处决定;

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4.学生选定专业后,需经相关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留级等)超过学制2年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并考核合格,同时获得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职业能力认证等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退学后一个月内,经学生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一年后的4月上旬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学校教务处应在4月下旬安排结业后的补考。所有不合格课程均补考合格,并获得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职业能力认证等证书的结业学生,可以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应积极协助学校完成毕业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因学生不配合而造成学生毕(结)业信息不能及时上网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监察室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条款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过去按原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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