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自习、两操、开会、卫生扫除等学校的一切集体活动,要求学生模范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时,不上课以及不参加考勤范围所包括的活动均记为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记一学时旷课(超过30分钟一次按一学时旷课记录),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政治学习、打扫卫生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记,每次按0.5学时计算,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请假及销假
1.病假:学生在校期间请病假,必须持医务室证明,在外就医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请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放假期间患病开学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诊断、病历本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情况时,需提出相应证明,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
3.学生请假(包括病、事假)无论时间长短,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写清事由。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下经班主任同意后,由系部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经班主任、系部、学工处同意后由主管院长批准。
4.学生在校外实习或集体活动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周内由负责老师及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报学院由主管院长批准。
5.期中、期末考试期间,若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均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明,报教务处签署意见,批准后才可缓考。
6.请假条存根由系部保存。
7.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请假权限进行销假,不及时销假者、超过准假天数按旷课计算。
8.续假和补假由系部统一掌握。
(1)续假:学生请假后若准假天数不足,可以在准假期间内向系部申请续假,不按时续假且返校后所需证明不完备者、超假天数按旷课对待。
(2)补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时,需及时与系部联系说明情况,返校时提供有关证明方可补假,一般情况不予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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