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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违纪处理规定

时间:2023-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团员的上述权利。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做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经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院团委有权直接决定对违纪团员予以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意见向院党委分管领导汇报。第七条 团的各级组织对团员处分的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团员为已在我院正式注册,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并参加学院各项团组织活动的教职工团员和学生团员。

第三条 团员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行为的,由团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为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团员的上述权利。

留团察看期间认识深刻,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团总支签署意见并报院团委审批同意后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或留团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五条 团员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团章规定之行为,除应受到行政处分外,在团内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一)所犯错误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犯错误较为严重,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者,一般团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团干部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三)所犯错误情节严重、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受到行政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四)所犯错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开除学籍处分者,给予团内开除团籍处分。

第六条 团员违纪处理工作由院团委负责,各类违纪情况处分决定的受理审批程序为:

(一)留团察看以下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总支批准,由团委发文、公示。

(二)留团察看(含留团察看处分的解除)、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团总支审议,报院团委批准,并发文、公示。

(三)跨系团员违纪事件处理,由院团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院团委审核批准,并发文、公示。

(四)团员违纪处分决定存入该团员档案。

(五)团员违纪事件原则上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察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做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经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坚持不改正错误者,应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院团委批准并发文。

(七)以上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在特殊情况下,院团委有权直接决定对违纪团员予以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意见向院党委分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 团的各级组织对团员处分的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自团支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周内。受理申诉单位是院团委。对本人的申诉,院团委要认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本人,对于复查后仍坚持错误意见并提出无理要求的人,加重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团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错误的团组织,上一级团委检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院团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院团委有权直接作出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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