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
党的十七大发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号召,明确提出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用百倍的努力,把就业这项关系民生之本的大事做好。国家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在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全力以赴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高校毕业生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强国,首先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七大把“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全党的任务,第一次明确提出,意义重大而深远。
我国现行的就业方针政策是: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在这个方针指导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普遍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其主要渠道是通过就业市场、人才招聘会、用人单位招聘和公开招考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其主要促进措施有:
(1)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积极的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2)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3)广泛开展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4)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强化毕业生技能。
(5)大力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6)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7)推动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8)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9)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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