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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等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劳动权。毕业生享受的平等就业权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并得到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向选择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也就是说,在应聘时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均应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按违约给予赔偿。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权益。

1.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

毕业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各大中专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按比例配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包括:及时传达国家和地方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观、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的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择业,通过就业指导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切合实际的就业观;辅导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等。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劳动权。毕业生享受的平等就业权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并得到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向选择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

3.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做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及时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措施,及时公布需求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招聘信息或进行暗箱操作。

4.知情权

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少毕业生都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严重打击了毕业生的就业积极性,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5.违约求偿权

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均应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按违约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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