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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的政策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所有的人事代理。

二、自主创业的政策

1.国家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为缓解就业压力,充分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发挥其才能,使其为社会作出贡献,国家在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方面,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扶持。近几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

(1)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2003年、2004年都有相关鼓励政策出台。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6月29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指出:“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2.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所有的人事代理。可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4)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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