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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执法检查报告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过程中,既要认真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汇报,更要注意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执法检查的过程也是考虑修改和完善法律的调研过程。执法检查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来撰写,使执法检查报告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特色。有的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也向当事人收取申诉费。

1.要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要撰写一个好的执法检查报告,首先要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如何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检查的方法要切实可行。实践证明,以往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用过的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以及问卷调查、开设热线电话等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检查过程中,既要认真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汇报,更要注意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在选择检查对象时,做的比较好的单位、问题较多的单位都要考虑,这样有助于全面了解情况。要继续坚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检查与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相结合,这样可以扩大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范围,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互配合的合力作用。

2.要注意与法律法规的修改相衔接

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了解各方面对法律法规的评价,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随着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的任务将越来越重。执法检查的过程也是考虑修改和完善法律的调研过程。因此在执法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各方面对法律法规本身的修改意见,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相应的建议,把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3.要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报告的质量

执法检查报告是执法检查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赖以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执法检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的像一般的工作总结,缺乏执法检查特色;有的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缺乏深入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比较空洞,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执法检查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来撰写,使执法检查报告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特色。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便于操作。具体来源应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对执法检查中收集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明确地把握实际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客观地评价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找出造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尽量提的具体、明确,不回避矛盾,不泛泛空谈,以充分调动执法部门改进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对已经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立即着手解决;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加以解决;对于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则认真收集整理,为修改法律法规提供基础资料。

执法检查报告例文

关于检查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法情况的报告(摘要)

——1996年5月15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功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检查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法情况的报告》。

为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支持审判机关严格执法,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去年开展了对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情况执法检查。全省审判机关认真地进行了自查,各市州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工作部门对本级审判机关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996年3月初至4月下旬,对省直和长春市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政文和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参加了调查、检查活动。调查、检查期间,查阅了司法机关改判的案卷;调查了审判机关在管辖、审限、执行、收费、抗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部分重点案件;听取了省和长春市司法机关的自查报告;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办案人员、律师、企业法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判机关,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一手抓维护稳定,一手抓队伍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出现的新变化,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审结了大量的各类经济案件。(略)

——把依法保护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认真执行民事法律和政策,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间纠纷。(略)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保障严格执法。(略)

——坚持反腐倡廉,狠抓队伍建设。(略)

总之,我省各级审判机关的执法工作从总体上看是好的。各级法院在案件复杂、任务繁重以及经费不足等困难条件下,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处理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取得了巨大成绩,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

通过检查发现,当前法院系统在执行程序法、实体法以及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相当严重。

一、执法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不容忽视

当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问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渗透到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活动中,突出地表现在争管辖、超标的办案以及重复收费、乱收费等方面。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案件管辖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是,从省法院到基层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出现了各级法院争管辖、争案件的混乱现象。一是上级法院受理应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略)二是下级法院采取“压低”或“分解”诉讼标的以及扩大“指定管辖”的办法,审理上级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略)三是同一法院内部经济庭以外的庭室也争相办理经济案件。(略)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乱收费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呈发展趋势。有些法院以改革为名,自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法院甚至认为,最高法院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可以收取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前一段对申诉案件是否收费,有些法院做法不一,当最高法院明确通知以后,有些法院停止了收费,而省法院对申诉案件仍在收费。有的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也向当事人收取申诉费。有些法院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时,不仅收实际支出费,还违反规定重复收取申请执行费。甚至有些业务庭为当事人办了案件,借机索要“赞助费”等。

二、在审限和执行中有法不依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有法定的期限。尽管有些案件超审限有其法定理由和其他客观原因,但是,对超审限问题不能忽视。调查结果表明:一是超审限的现象相当普遍。(略)二是个别案件超审限时间过长。(略)当前执行中的问题依然突出,其中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干扰。一是个别领导出面干涉,致使法院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略)二是审执不分,出现“乱执行、执行乱”的问题。有的法院鼓励审判员自己外出找案件,形成包打官司的现象,往往发生乱用强制措施行为,激化矛盾,使执行工作受阻。三是有的法院占用、挪用、扣押当事人的钱物和车辆,收取的执行款不兑现。(略)

三、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民事检查监督方面关系不顺,抗诉程序不规范

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对民事、经济审判的法律监督工作。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略)二是对抗诉案件不作为抗诉案件处理,让申诉人写申诉书,不写就不审,写了就按申诉案件处理。三是检察监督调卷,有的法院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四是抗诉案件审理时间长,个别案件时间长达4年之久。以上这些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

四、实体审判有失公正、来回翻个的问题时有发生

当前,少数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办案不公的问题。有的在办案中,偏听偏信,致使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使用上出现明显差错。(略)

五、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值得重视

这次执法检查发现,当前全省法院队伍的违法违纪问题呈上升趋势,1995年比1994年上升20.5%。有两个中院违法违纪的人数占全省法院系统违法违纪人数的28%和22.6%。1995年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案45起5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8人,作其他处理4人。违法违纪的主要表现:一是吃请问题一直未刹住,而且档次越来越高,甚至还要当事人安排玩乐等其他活动。接受宴请的背后,存在着权钱交易的问题。二是贪污挪用执行款。(略)三是徇私枉法,以案谋私。吉林昌邑区法院原助审员赵忠花,在承办一起离婚案中,因人情因素的干扰私自伪造法律文书,严重违纪。四是执法不公,办案人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略)

(三)

执法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有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全省各级法院的受案量大,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不足,设备条件较差,特别是在当前执法环境下,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其中有些法律程序问题,还缺乏权威性的解释,给办案带来难题。但是,从改善执法环境,整顿审判秩序,提高执法水平来考虑,当前存在的上述执法问题的主观原因也是必须重视的。一是经济利益驱动。有的法院将收取诉讼费数额多少与审判人员的晋升、工资晋级、奖金多少挂钩或者搞办案提成,有的法院给各部门办案人员下达创收指标等。依法收取诉讼费用,当然是必要的,但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必然会导致执法上的不公正。二是某些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毛泽东同志说过,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告诫全党要讲政治。近几年来,审判机关一些人员讲政治少了,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的观念淡薄了,少数审判干部在金钱、物质、色情的诱惑和腐蚀面前成了俘虏。三是执法监督不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能。有些法院忽视对自身执法问题的监督,甚至发现问题,也不很重视,有的还护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的只注重诉讼职能作用,忽视监督职能作用,特别是忽视对执法中深层问题的检查和追究。各级人大代表反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有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四)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和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总要求,为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我省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审判机关在程序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有针对性、规范性、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解决实施程序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着有什么突出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几个问题就规定几条的原则,针对当前在管辖、审限、执行、、抗诉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若干规定,以规范办案行为,整顿执法秩序,提高办案水平。

二、建议审判机关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在提高民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方面狠下功夫。积极创造条件,对干部进行横向交流和内部交流。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以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执法执纪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离职培训,限期提高;对经过培训仍达不到上岗要求或专业素质低劣的,坚决调离。同时,审判机关应建立严格的进人制度,按标准把好进人关,认真加强教育和监督、考核。

三、审判机关要继续抓好建章建制,强化内部管理工作。积极推广长春市中级法院的管理经验。当前各级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刹住少数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提供“手持机”、“赞助费”等歪风。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拿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近两年来和执法检查中人大交办的有关案件,必须组织认真复查,按时报送结果。对错案责任追究制,要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办错案件的,应当坚决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要把办案质量同办案人的晋职晋级、任免奖惩结合起来。各级审判机关在落实整改后,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

四、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纠正利用职权搞创收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搞挂钩、提成和各种创收行为,要一律禁止。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财政部门对各级法院自1993年8月31日以来的各种收费问题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和清理。各级法院根据审计检查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对各项收费管理和使用要有具体的措施加以规范。同时建议审计、财政部门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有些法院经费困难,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应体谅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以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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