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特点

国家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特点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司法机关报告一般由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报告的主体。这说明,国家司法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是其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1.作者的特殊性和报告人的特殊性。国家司法机关报告一般由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报告的主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一般也是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监督法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报告。不是其他人都可以报告的。这样规定表明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监督的严肃性。

2.汇报的惯例性。即要定期做汇报,不能拖延和遗漏。如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一年一次。下级司法机关也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机关或同级党委汇报工作。

3.报告的法定性。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国家司法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是其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4.产生的双向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也就是说,一方面,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被动”报告,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动要求”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5.内容的确定性。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什么,报告的内容是如何确定的?监督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以上规定说明,议题都是重要途径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6.成文的程序性。国家司法机关的报告的成文一般酝酿时间很长,不仅是集体劳动的产物,同时要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形成。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起草、修改工作十分重视,从报告的起草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批准报告,一般要经过两三个月的时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就组织班子草拟次年3月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在报告的起草阶段和修改过程中,一般要先作调研。报告稿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有关党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征求意见。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由院长和检察长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读,经代表审议,吸收审议意见后再加以修改,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于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7.报告的回应性。一般的工作报告在会议上宣读完以后就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了,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必须有相应的回应。如,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报告,代表大会会议前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会议上要经过代表的审议,经过修改后才能批准。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事先也要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以使报告具有针对性。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也就是说,必须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做出回答,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是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样,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专项工作报告了,而是产生了连锁反应的几个报告了。

8.形式的陈述性。国家司法机关报告是典型的陈述性公文,内容比较丰富,文字水平要求较高,一般篇幅较长,以叙述为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