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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党务公文的写法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公报这个词有两个含义:一指国家、政党或社会团体等就重大事件或会议发表的公开文告。财经公报也就是发表的关于财经方面的公开文告,涉外公报则是一种外事文书。公报既然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用来发布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消息和重要决策的,传播的空间广阔,流传的时间久远,所以,写入公报中的内容必须认真筛选,严格把关。

一、决 议

决议指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人们贯彻执行重要决策事项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1. 决议的主要特点

(1)严肃性。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定的会议程序,经过法定多数的代表投票通过才能形成。

(2)重大性。写进决议的内容多是全面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或事件。

(3)权威性。决议一经形成,就具有较强的指令性和号召力。

2. 决议的写作技法

(1)决议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决议的标题要求三要素齐全,即由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组成,如例文6-1、例文6-2的标题。

决议的正文通常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前言,二是主体。要求开门见山,直接陈述。

前言应写明决议的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即有关政策、法规、议案等;事实依据,即有关方面的情况。

主体即决议的事项。既可以不分段,篇段合一;又可以分段表述;也可以分条罗列,可用小标题显示。

决议的落款要写明机关全称或法定简称,标明年月日。

(2)吃透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会议中心。决议是会议的成果,体现了会议参加者群体的意志。所以写作者一定要了解会议的背景、形势及目的,理解会议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及其历史,掌握会议的肯定性意见,知晓会议决策方案的多种状态及其最佳方案。

(3)用好鼓舞号召性的文字。决议的结尾一般都有一段专门用以鼓舞人心的号召性文字,其作用一是照应开头,加深受众的印象;二是鼓舞士气,有利于决议的贯彻执行。

3. 拟写决议的注意事项

(1)表述中要做到叙议结合,定性准确,评价恰当。

(2)从大处着眼,不纠缠细节。

(3)以严密的逻辑来激发人们执行决议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平时注意养成敏捷的写作能力。因为决议的时效性很强,会议结束时就必须定稿并在会上当场宣读,不可能给执笔者很多时间;即使是大型例会事先已拟好了决议稿,也受会议实际进程的制约,难保中途不进行修改、补充、调整,甚至完全推倒重来。所以必须平时多多培养急就的写作技能。

4. 决议的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决议的种类一般分为审批性决议、方针政策性决议和专门问题性决议这3类。审批性决议用于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文件、组织等。比如例6-1、例6-2;方针政策性决议用于传递党和国家对重大问题的主张或发布重要方针政策。比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十一届六次全会通过);专门问题性决议则用于就某一专门性问题来作出决定。比如《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5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七届四次全会通过)。

进一步细分,审批性决议通常又表现为如下形式:

(1)对会议所讨论通过的文件作出的决议。主要是对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或会议上所形成的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和正式表决,予以批准、通过的决议。

例文6-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艰苦努力,扎实工作,为开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2)对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议。这类决议的标题同前面的一样,正文的写法则因事项的不同而异,有的非常简单,有的则比较复杂。

例文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6年6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5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

会议要求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尤其要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继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要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努力增加收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5. 文种比较与鉴别

(1)决议和决定都是涉及重要事务,反映发文者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看法,而且是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文,但又不可混用。其主要区别为:第一,决议的内容多是带有全局性工作的原则性事项;决定则既可表述全局的,也可表述局部的具体工作安排。第二,决议是会议文件,必须经正式的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才能形成、生效,通过决议的会议时间和名称也必须写入文件中;决定则既可由会议研究后作出,也可由其他程序产生,可写入文件中,也可以不写。第三,决议的原则较强,而决定则更具有针对性。

(2)一般文种不一定要求有号召性的结尾,决议则一定要有号召性的结尾。

二、公 报

公报这个词有两个含义:一指国家、政党或社会团体等就重大事件或会议发表的公开文告。财经公报也就是发表的关于财经方面的公开文告,涉外公报则是一种外事文书。二指由政府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等官方文件的刊物,比如《国务院公报》。

作为公文文种的公报,目前是作为党的机关公文中的一种,适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的主要公文文种中虽然没有“公报”,但并不等于就不能使用。事实上,国家统计局就经常以“公报”的形式,向国内外公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国家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以及外事方面的一些活动,也多使用“公报”的形式来发布。

1. 公报的主要特点

(1)广泛性。指受文对象而言。公报是就重大决定事项而向国内外公开的,受众最广。

(2)庄重性。指公报的内容而言。因为所发布的都是国内外所关心的重大事项或决策,所以一经发布,必然引起强烈反响。

(3)新闻性。指公报的时效而言。在这一点上,公报与新闻几乎是等同的。

(4)特定性。指制发的机关而言。公报作为文种,都是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才能使用的,一般机关不能使用。

2. 公报的写作技法

(1)公报的结构一般由标题、题注和正文组成。

公报的标题可以是事由加文种,比如例文6-3;也可以是发文机关加文种,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还可以是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不允许单用“公报”二字作标题。

公报的题注在标题的正下方,用圆括号“()”括入,写明发布公报的日期,或者通过事项的日期以及会议名称。

公报的正文根据公报的种类而定。一般地:

——会议公报写明三项内容:一是时间、地点、会议名称;二是出席人数、人员状况、主持者、讲话与发言情况;三是会议的内容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分条说明,有些公报还带有号召和希望。

——统计公报通常分前言和主体两部分。前言说明公报的依据和主要内容,用“现公布如下”的标志用语过渡;主体则分条列项,逐一用数字来作说明。

——新闻或联合公报则遵循新闻报道的写作原则,有点近似于动态消息,要求内容新、速度快、以事实说话。

(2)严把内容关,做到当“公”则“公”、当“报”则“报”。公报既然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用来发布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消息和重要决策的,传播的空间广阔,流传的时间久远,所以,写入公报中的内容必须认真筛选,严格把关。

(3)重点明确,主旨突出。无论公报的内容多么繁杂,都必须紧扣全文的核心,抓住重点来写;切忌平均用力,或芜杂不清。

(4)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和概括性。公报有时表述得非常准确,比如数字;有时又表述得非常概括,都得视内容的需要而定。总之,是什么,不是什么;该怎样做,不能怎样做,都必须表述得确切无误才行。在这方面,《中美上海联合公报》是个很好的范例。

3. 拟写公报时的注意事项

(1)要突出重点。并把重点放在对事件的陈述和观点的阐述上。

(2)叙述要全面、具体。有条有理,层次分明。

(3)语言务求庄重、准确、科学、严密。

4. 公报的种类

根据公报发布的形式和所反映的不同内容,一般将公报分为四种,即:会议公报,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10月14日);统计公报,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闻公报、联合公报等,请参看下面的例文。

例文6-3(统计公报):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5年12月6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注1)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我国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注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就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516.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25.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0.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5万个,其他法人单位91.4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82.4万个,其中,第二产业167.5万个,第三产业514.9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88.7万户,第三产业3332.9万户(详见表1,此略)。

与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22.3万个,增长了7.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9.2万个,减少17.7万个,下降48.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45.6万个,减少40.2万个,下降46.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增加10.6万个,增长35.2%;私营企业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其他内资企业6.2万个,增加2.5万个,增长66.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详见表2,此略)。

第二、三产业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注3),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91.0万个,占56.3%;中部地区119.3万个,占23.1%;西部地区106.6万个,占20.6%。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58.3万个,占52.5%;中部地区171.3万个,占25.1%;西部地区152.8万个,占22.4%。

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10位的地区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北京、辽宁和河北。

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广东和河北(详见表3,此略)。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7.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120.2万个,占17.6%;教育59.6万个,占8.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4万个,占22.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详见表4,此略)。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532.3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621.7万户,占15.9%;批发和零售业1831.1万户,占46.7%;住宿和餐饮业293.9万户,占7.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万户,占10.6%(详见表5,此略)。

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注4)数为30882.8万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63.8万人,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19.0万人。在就业人员中,单位就业人员21460.4万人,占69.5%;个体经营人员9422.4万人,占30.5%。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7882.2万人,占36.7%。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制造业8390.5万人,占39.1%;建筑业2792.6万人,占13.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25.2万人,占9%;教育1521.8万人,占7.1%;批发和零售业1382.5万人,占6.4%(详见表6,此略)。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7%、8.0%、15.7%、33.6%和42.0%。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9.5%、36.9%和53.6%。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2.6%、8.2%、32.8%和56.4%(详见表7,此略)。

三、企业实收资本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注5)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各类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详见表8,此略)。

四、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31个地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52个普查小区的21731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3‰),个体经营户45623个(抽查比例约为1.1‰)。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4.9‰,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注释(此略)。

5. 文种的比较与鉴别

公报不等于公告。二者的相同点是:这两个文种所涉及的内容事项与辐射范围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使用的场合不一样,相对而言,公报更为严肃和庄重;第二,公告则灵活性更大一点,相对地说,档次也要略低一些。

三、条 例

条例是阐述某一事宜的要求或者规定某一组织的宗旨、任务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的指令性文种。目前是党的机关公文文种。适用于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条例也可以由国务院和省级权力机关颁发。作用在于发布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比如《婚姻登记条例》。

1. 条例的主要特点

(1)制发机关的特定性。条例只能由党的中央机关制发,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省级权力机关颁发。

(2)内容的稳定性。条例的内容只固定在规定国家政治、经济等领域的重大事项,或长期性工作,或某些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等方面。

(3)格式的固定性。条例在形式上的突出特点是条文式或者章条结构。

(4)执行的强制性。条例是法律、法令的补充说明和规定,一经发布,即具有强制作用,必须执行。

2. 条例的写作技法

(1)条例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条例的标题一般为主题加文种。比如《会计人员职责条例》,其中的“会计人员职责”即是主题,“条例”则是文种。

条例的签署与章程相同,也是放在标题下面;格式的区别在于以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来表示。

条例正文的格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条”一贯到底,开头就是第一条,一直到最后,一条接一条,不分章。另一种是章断条连式,第一章是“总则”,是条例的开头,不独立于各章之前;其后的“分则”就是条例的核心、主体;最后设一章“附则”,作为条例的结尾。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分下去,条条相连;有的条后还可以分款,款单列,适用于内容较为复杂的条例。

(2)在写法上,条例一般为:

开头部分:首先交代制文的目的,突出主题的法令行政约束力,也为下面各条的规定提供基础。

主体部分:即条例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总要领是“条例条例,有条有例”。条,是从正面规定的条文,包括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这两方面的内容;这里所说的例,并不是事例,而是从反面加以说明的例子,即如果做不到应该怎样处理的规定。条例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例”来体现的。这就是条例写作明显不同于其他文种的地方。

在层次安排上,一般要求“条”在前,“例”在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条”中的“应该”与“不应该”这两个方面,可以揉在一起对照说明,也可以把“不应该”的内容集中在一条或几条里单独说明。至于“例”,则必须在后面单独立为一条或几条或一章,以示突出。

结尾部分:条例一定要有专门的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释与修改权属、与原来有关文件的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等,以强调它的严肃性和行政约束力。

(3)注意体现整体政策思想的准确性。各条之间既要保持相对独立性,又要紧密联系,不存在缺口、疏漏、重叠或矛盾现象。

(4)固定格式中的灵活形式。“总—分—附”固然是条例的一般格式,但其内文的结构却可以也应该多姿多彩,这才能显示出灵动和活泼。

3. 拟写条例时的注意事项

(1)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

(2)条款的层次安排做到先原则后具体,先主后次。

(3)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周密,切忌抽象笼统、含糊不清。

(4)用词应简洁、庄重、恰当。根据内容的性质来选用对应的词语。比如:对义务性的规范,一般用“应”、“应当”、“应该”等;对禁止性的规范,一般用“不应”、“不准”、“禁止”等;对授权性的规范,一般用“可”、“可以”等。“约”、“总的”、“大概”、“可能”、“左右”、“力争”、“几乎”、“尽力”、“较大”、“两三种”、“差不多”、“过半年”、“基本原则”等弹性词语,以及“违法嫖娼”、“借年节送礼”等易发生歧义的词语,都不应该使用。

4. 条例的种类

(1)按适用范围,条例可分为国家行政法规性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条例。

(2)按规定的内容,条例可分为规定事项的条例、规定责任职权的条例等。

(3)按规定的性质,条例可分为义务性的、禁止性的、授权性的等。

5. 文种比较与鉴别

(1)公布国家行政法规的“条例”时,应使用“令”这一文种;公布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条例”时,则只能使用“公告”这一文种。在内部行文的法规性文件,只需用“通知”这一文种。

(2)条例是法律、法令的补充说明和规定,所以条例不等于法律、法令。

(3)条例与章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准则、制度等文种的结构均是章条式或者条文式,但所表述的内容庄重性不同。除了法律,条例最为庄重、严肃;适用对象也各不相同。

四、规 定

规定是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即预先针对某一事物在方式、方法、数量、质量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求各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一种文件,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目前属于党的机关公文文种。

规定比章程、条例多一点针对性,少一点稳定性。规定的作用在于:对某些政策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活动规范,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或措施,以利顺利完成或开展。

1. 规定的主要特点

(1)特定性。规定只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而制定。

(2)规范性。规定也属于法规性文种。

2. 规定的写作技法

规定在写法上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分章分条式,二是简单的条文式。

(1)规定的结构一般由标题与正文组成。

规定的标题为事由加文种,比如《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或者是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比如《财政部关于税收体制的规定》,其中的“财政部”就是发文机关,“关于税收体制”就是事由,“规定”则是文种。均常用介词“关于”来领起事由。

规定的签署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题下签署,再一种是放在正文之后签署。

规定的正文为序言加条款式。开头用序言方式交代有关情况,而后分条说明规定事项,一项一条,直至完结。

在具体的写法上:序言是规定的开头,主要说明作出该项规定的目的、缘由和事因。要求具有现实针对性,并表明所作规定的必要性。

正文则是规定的主体,也是具体的规定事项。正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则性的规范要求;二是具体的约束措施。在次序安排上,习惯上都是把原则规范放在前,具体约束则放在后。

最后交代一下解释的权限、实施的要求与生效的日期等。

(2)其余与“条例”文种基本相同。

3. 拟写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1)要统筹安排。先主后次,先原则后具体。

(2)规定事项要具体、明确,含义单一,前后一致,不允许疏漏或矛盾。

(3)语言要严密、准确、肯定,常用“可”、“应”、“不得”等模态语言,以显示其强制力。

4. 规定的种类

(1)从适用范围分,规定有全国性的、地方性的、部门性的等几种。

(2)从内容上分,规定有对工作范围的,有对事务范围的。

5. 文种比较与鉴别

(1)规定可以由上级机关授权发布,也可以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还可以由制文机关直接发布。向社会发布时,通常用“令”来颁布;在内部发布时,只需用“通知”这一文种。

(2)规定与条例不尽相同:条例是法律、法令的补充说明和规定,规定则更侧重于某一个具体的方面。

(3)规定与条例、章程、办法、规则、细则、准则、制度等文种的结构均是章条式或者条文式,但所表述的内容庄重性不同。除了法律,条例最为庄重、严肃,规定、办法仅次于条例,适用对象也各不相同。

五、指 示

指示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所用的公文。是党和解放军机关公文中的正式文种。

但2000年8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已没有提及“指令”与“指示”这两个文种。

1. 指示的主要特点

(1)有很强的政策性、法规性。指示来自上级,因而也常常是下级机关完成任务、解决问题的基本依据;有的指示本身更是具体的政策和规定。

(2)有很强的理论性。指示一般都有较具体的理论分析。

(3)有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大的方面讲政策,小的方面讲灵活,便于下级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2. 指示的写作技法

(1)指示的结构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指示的标题要求三要素齐全,通常由发文机关加事由(即指示内容)加文种组成。比如《中共××省委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指示》。

指示的正文由开头、中间与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写指示的起因。即为什么要发指示。然后用“特作如下指示”来过渡转入中间的正文。

中间写指示事项。即指示的具体内容,应分条叙述清楚。

结尾写执行的要求。用简明的语言提出贯彻指示的具体要求。

(2)开门见山。一开头就用简明的文字唤起读者的注意,产生出一个总概念来。

(3)适当留有余地。指示一般只讲方向性、原则性的大问题,使下级明白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应做中的基本途径、方法和政策等。而在细则问题上则应保留有足够的余地,以方便下级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来执行。

(4)长短、形式多样。长短根据内容的需要而定,从实际出发,该长则长,能短则短;形式上可以是电报,也可以是文件,以方便和实际效用为度。

3. 拟写指示时的注意事项

(1)切合实际,针对性、指导性强。

(2)注意在基本政策、精神上的连续性。即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与以往的文件、指示互相衔接,不前后矛盾,或出入过大。

(3)文字简洁,重点突出,语气肯定,条目清楚。

4. 指示的种类

依据所指示的内容,指示可大致分为工作性的指示与政策性的指示两种。

例文6-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人口普查,是查清我国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准确地掌握我国人口的分布及构成情况,对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决定,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一年多来,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是有成效的。国务院已批准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为了高质量地完成这次人口普查任务,特作如下指示:

一、......

二、......

三、......

四、......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十亿人口这样的一个大国进行人口普查,从我国的历史来说,规模之大是空前的。我们的工作不仅为全国人民所关心,而且为世界人士所瞩目。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据1982年第5期《国务院公报》)

5. 文种比较与鉴别

(1)指示不同于命令。在性质上,指示是指导性文件,命令是指令性文件。在内容上,指示要有具体的办法(原则、步骤和方法),命令只作原则上的指挥。在发布机关上,指示主要是省部级以上机关使用,省部级以下一般不用;命令的发布则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机关或人员才有权发布。

(2)指示不能滥用。指示虽然也是指挥性公文,而且指导意义突出,但其强制执行的作用不及前面几种法规性和指挥性公文。要作指示的,一般是涉及重大或普遍性的问题和工作;对日常或基层单位的工作安排,一般不能用指示,而应用通知等文种。

(3)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已没有提及“指令”与“指示”这两个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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