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用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即:“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等。但是在行文实际中,有些情况下难以严格按规定执行,为了便于工作只好变通一下。最常遇到的是,请示的适用对象、主送机关的写法等问题。下面分别谈谈笔者的看法。
1.关于请示的适用对象问题
按照公文的有关规定,请示只能写给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之间不能用请示行文。然而实际行文中,请示常常用于平行机关。具体表现为这样两种情况:
其一,向既是主管部门又是平级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往往用请示。例如,某市政府办公厅因一办公楼改建工程资金问题,向市财政局行文请求拨款,在使用文种的问题上遇到麻烦。从级别上来说,市政府办公厅与市财政局均为正局级单位,作为中枢部门的办公厅应当比财政局的地位更重要一些。那么,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即“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应该用“函”这一文种。但是该办公厅的有关领导认为,用“函”来行文与事体不相称,因为函的商洽成分较重,结尾用语不宜用“请予批准”“请批示”之类的请示性尾词;而且,这种涉及上千万元的事项,用函行文显得分量不够。后来,向财政局咨询,财政局回答说用“请示”或“函”都可以。最后,该厅领导左思右想,还是用了“请示”行文。
在请示件中,这类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公文,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为什么这类该用“函”来行文的公文,往往用了“请示”来行文呢?笔者认为,从发文机关的角度来看,它总是处于有求于对方的地位,即使对方是平级机关,但是为了对主管部门享有批准的权力表示尊重,往往就用“请示”行文,而受文机关即有关主管部门,又往往囿于传统的作法,要求发文单位用“请示”行文,否则不予办理。因为这类行文只涉及到两个单位,为了办成事情,没有人特别在乎一定要用“函”或一定要用“请示”这类问题,于是错用请示的现象就很普遍了。
其二,向领导同志请求批准事项,往往用“请示”。党政机关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权不是由某个部门掌握,而是由某位领导同志拍板决定。比如,某市委宣传部要召开全市宣传工作会议,或者要举办全市性大型纪念活动,都需要直接请示主管宣传工作的市委副书记,用“请示”行文。
根据行文规则,行文只对组织不对个人。需要某机关领导批准的事项,按规范程序应当向某机关行文,由某机关的办公部门签收后送有关领导审批。以上例来说,如果只对组织行文,市委宣传部关于召开宣传工作会议的请示就应写给市委,但“市委”不是个具体部门,一般由办公厅来办理这类请示件。办公厅办文部门签收文件,送秘书处来处理,秘书处阅文后,提出请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批示的办理意见,再经办公厅主任、市委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此公文才能转到主管副书记手中,这个过程至少要一两天时间,如果赶上秘书长外出,就得再等若干天,宣传部的同志只有干着急。因此,一些部门便走捷径,直接向有关领导同志行文。而有关领导同志列这类不按正常程序的行文,一般都予以认可,照批不误。在那些业务繁忙、请示件多的政府职能局,需要请示工作的部门与审批请示的领导都在一个楼里办公,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写好请示后直送领导审批。请示的主送机关写成“××××局并×××局长:”,甚至直接写成“×××局长”。这虽然违反了行文规则,但据我了解,直到今天仍然是这样操作,而且形成工作传统。
以上两类现象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以第一例来说,市财政局虽然不是市政府办公厅的上级机关,但是在审批经费上,它是代表办公厅的上级机关——市政府——来行使权力的,它批准的拨款亦即政府拨款。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2.关于“请示”的用法。
将向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归入“函”的用法,始自于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归并的理由主要是依据行文的方向而不是行文的内容性质。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够充分。如果说“请示”只能作为上行文,为什么“意见”既可以上行又可下行还可以平行呢?还不是依据“意见”内容的性质来决定的。笔者认为,一是将目前“函”所承担的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功能,归还给“请示”。二是对“请示”的用法表达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及上级机关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这样表达有合理性,因为业务主管部门是经上级机关授权,代表上级机关对某一方面的业务事项予以审查批准,所以向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事实上就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我们不应拘泥于行文对象的级别,而要看重事情的性质。
3.关于主送机关的写法
按照规定,请示件的上款,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以避免一件事项因多头请示而延误工作。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但有时却会适得其反。事实上,在党政机关工作中,一个事项的批准,有时不是一个部门能决定的,需要几个部门批准。那么,某单位要请求批准一个事项,按规定办,就要同时写出几个请示,分送几个审批部门(因都是审批部门,不能采用抄送形式),不仅造成了一事多文,而且几个审批部门之间不易通气,难于审批,使行文过程很长。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种情况,发文单位往往在一篇请示上并列几个主送机关,依次为:直接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这样报送上去后,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次审批,有利于各审批部门相互通气,了解对方的意见,审批过程反而较快。因此,笔者建议,对请示件上款的写法,是否可不规定“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规定为:“请示一般写给批准或指示的主送机关”。这样表述,可能更符合客观实际。
对于只在机关内部运行的“请示”件,如果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而不死守公文运行程序,应当允许直报负责审批的领导同志(当然要经过机关的办公部门呈报),则“请示”的上款可以采用“主送机关名称+领导同志姓名”的写法。
以上一孔之见,难免有不合实际之处,仅望能对问题的解决助一“抛砖”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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