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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文书的行文规则与制度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规则,是指公文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①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级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尽可能减少党、政、军机关的联合行文。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⑩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

第三节 公务文书的行文规则与制度

行文规则,是指公文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归纳概括如下。

①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级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②同级党政机关、同级党政各部门、上级党政部门与下一级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与同级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党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尽可能减少党、政、军机关的联合行文。

③对下级党委或政府行文。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④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⑤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⑥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交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除特殊情况外(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等),请示不应直接送交领导本人。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如报告等)中夹带请示事项。

⑦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⑧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⑨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使用“函”行文;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更不得使用下行文,如命令、指示、决定等。

⑩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img1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将其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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