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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体系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基础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建立会计法规体系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章,会计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

第三节 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是我国经济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基础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建立会计法规体系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从纵向看,会计法规体系可以从法律来源上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会计法》,它是一部规范我国会计活动的基本会计法规;二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它是按照基本法规的要求制定的专项会计法规,是制定会计制度的依据;三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如《企业会计制度》等。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中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一切会计法规、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指导和从事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会计法》于1985年公布后经过两次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它共分七章五十二条,其中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会计法》,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应于当前经济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一章,总则。对会计工作做出总体的法律规定。对会计立法的宗旨、会计法的使用范围和约束对象,以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中各成员的工作责任关系,会计人员的奖惩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会计核算。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会计期限、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的经济核算比较复杂,《会计法》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做法,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要求公司、企业除遵循《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下列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针对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者隐瞒利润,或企业会计的特点;⑤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即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原始凭证、财产物资和财务收支三个方面。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对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不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依法处理办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明确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主要取得了以下方面成果:

1.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中各成员的工作责任关系及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法定性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体系的建立固然重要,但要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不断地维护和强化这个体系。为此,新《会计法》中专门设定了较为具体的禁则和罚则,即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的界限,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新《会计法》明确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原《会计法》不甚明确。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又称会计标准,它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制定会计制度的依据,也是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有的由政府机关制定,有的由民间职业团体根据会计惯例制定。企业的会计制度可由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自行制定。我国过去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企业一直执行按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是建国以来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规定的,在历史上曾发挥一定的作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发布了基本会计准则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为此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

(一)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财政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即属于基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③会计要素准则;④财务报告。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本章重点介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1.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又称会计假设,它是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所处的变化不定的环境做出的合理判断,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会计核算面对的是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有必要对会计核算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判断。例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应是连续经营,为了及时计算企业的损益情况,就有必要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作为会计核算的期间。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逐步认识和总结形成的。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又是由各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所构成的。而每项经济业务又都是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相联系。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企业本身的经济活动也总是与其他企业或单位的经济活动相联系。因此,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首先就需要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明确哪些经济活动应当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哪些不应包括在其核算的范围内,也就是要确定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营活动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在生产经营规模很小,业主独资经营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与业主的活动是合二为一的,其会计核算的内容既包括业主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业主的个人收支。而当几个人合伙经营时,合伙经营收支活动就必须与各业主的个人收支活动相区分,需要确定会计主体,即合伙会计的核算范围。这样,会计主体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会计主体的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范围。从企业来说,它要求会计核算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任何企业,无论是独资、合资还是合伙,都是一会计主体。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掌握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支情况,可以将分支机构作为一会计主体,要求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此外,在控股经营的情况下,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为一会计主体,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可将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些独立的法律主体组成的企业集团视为一会计主体,将其各自的会计报表予以合并,以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就是说,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如合伙经营活动);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某一单位或企业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如企业的分公司、企业设立的事业部);可以是单一企业,也可以是由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因进行清算、解散、倒闭而不复存在。它要求会计人员以会计主体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此前提下选择会计程序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基础之上。如历史成本原则是假定企业在正常的情况下,运用其拥有的各种资产和依照原来的偿还条件偿付所负担的各种债务的前提下,才运用于会计核算的。企业对于其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内,按照其价值和使用情况,确定采用某一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果没有持续经营这一基本前提,从理论上来说,固定资产的价值则要采用可变现价值来计量。对于其所负担的债务,如应付款项,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偿还。如没有这一前提,负债则要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清偿。因此,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在信息的核算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

(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一定的期间,对其进行的期间划分。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据以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从而及时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及时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需要。

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要计算会计主体的利润实现情况,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从理论上来说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归集与比较,进行准确的计算,但那时提供的会计信息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就需要会计人员人为地将企业持续不断、川流不息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的期间,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这种人为的分期就是会计期间。

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还具体划分为半年、季度、月份。

会计分期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由于有了会计分期,才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由于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

(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表现为商品的购销、各种原材料和劳务的耗费等实物活动。由于商品和各种材料、劳务的耗费在实物上不存在统一的计量单位,无法比较,为了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计核算客观上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其计量尺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会计核算就必然选择货币作为其计量单位,以货币形式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核算采用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在我国,一般企业均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某一外国货币作为其记账本位币。

货币计量是以货币价值不变,币值稳定为条件。但现实经济社会,币值变动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国家的某个时期货币价值发生急剧变化,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这对货币计量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针对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已采用通货膨胀会计,但货币计量仍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是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13项,这些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是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些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居于指导性地位,它为整个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对具体会计核算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我国13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根据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下面四类:

(1)总体性要求。

①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客观性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提供的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及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将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甚至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客观性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必须符合会计真实客观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掩饰。

②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

会计核算方法是生成信息的基础,会计处理方法的统一是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使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从而使所有的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能够相互比较,便于分析、汇总,以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

可比性要求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订时,尽可能减少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范围。同时,也要求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选择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指标编报,以便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可比性原则是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的,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会计的目标,可比性原则应当服务和服从于这一目标。企业选择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保证客观性原则的实现,不能为了追求可比性,过分强调使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损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③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要求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一贯性原则要求前后各期保持对比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

与要求不同的企业尽可能使用统一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比性原则不同,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时期尽可能采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而可比性原则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从总的方面来说,两者都属于可比性的要求。一贯性原则并不否认企业在必要时,对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的变更。当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①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信息必须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的目标就是要为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最终必须为使用者所使用。要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必须使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相关联。

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考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需要的不同特点,确保企业内外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相关需要。由于不同的会计报表使用者有着不同的需要,事实上,即使再全面的会计报表也不可能满足所有方面的需要。因此,相关性并不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全满足所有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②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要求会计处理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的及时利用。

信息的使用价值不仅在于真实可靠,而且还在于必须保证时效,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越来越高,这一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及时性原则:一是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二是要及时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三是要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③明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使用。

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信息的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就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明晰性原则就是要求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简明、易懂,能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在会计核算中坚持明晰性原则,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所要说明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加以利用。

(3)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②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

配比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计量。配比原则包括收入和费用在因果联系上的配比,也包含收入和费用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即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坚持配比原则,使各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相关的费用在同一期间内相互配合进行记录和反映,有利于正确计算和考核经营成果。

③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时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等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而不考虑随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核算,有助于各项资产、负债项目确认、计量结果的检查与控制;同时按照历史成本核算,也使收入与费用的配合建立在实际交易的基础上,能够促使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④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损益。

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间的收入相关,或者主要是为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取得所发生的支出。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以正确计算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4)会计修订性惯例的要求。

①谨慎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或称保守主义。谨慎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谨慎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要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从谨慎原则的运用来看,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核算经营风险,提供反映经济风险的信息,既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将谨慎原则规定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具有现实意义。

谨慎原则要求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和方法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和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谨慎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因此,我国在规定谨慎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对谨慎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规定,而不能由企业漫无边际、任意使用或歪曲使用谨慎原则,否则将影响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造成会计核算秩序的混乱。

②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合并反映。

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固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但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通过会计报表了解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那些对经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会计信息,而并不要求面面俱到。如果会计信息不分主次,有时反而可能会有损于其使用价值,甚至影响决策。从核算效益来看,对一切会计事项的处理,一律不分轻重主次和繁简详略,采取完全相同的处理方法,必将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务,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

对某项会计事项判断其重要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重要性可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从性质方面讲,只要该会计事项发生就可能对决策有重大影响时,则属于具有重要性的事项;从数量方面讲,当某一会计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如某项资产价值达到总资产的5%时,一般认为其具有重要性,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重要性的会计事项处理。

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如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二)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依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和对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制定的具体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已陆续公布并执行。

三、企业会计制度

(一)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广义上讲,会计制度应该包括会计工作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内容。通常所称会计制度是指会计核算制度。我国目前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制度,一般要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要符合《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

2.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是各项会计事务的具体处理办法,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会计制度的原则规定和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附录方面。

2001年财政部颁布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统一性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各行业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上实现了高度统一;在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项目、内容上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实现了高度统一。其内容主要有:

1.企业会计制度原则的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制度的依据、实施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规定,以及会计要素和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等方面。

2.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以及记账方法、成本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会计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等具体规定。

3.附录。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以及其他有关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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