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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中的伦理具体原则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理伦理学是关于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研究护理学科发展中,特别是护理实践中护理人员之间、护理人员与患者、与其他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科学。

第六章 护理伦理

护理伦理学是关于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研究护理学科发展中,特别是护理实践中护理人员之间、护理人员与患者、与其他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科学。它是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形成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护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护理伦理学对护理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护士的道德水平,使之成为德才兼备的护理人才;有利于护理技术与伦理的统一,提高护理质量;有利于护士解决护理道德难题,促进护理科学的发展。

第一节 道德与伦理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它通过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塑造人的理想人格,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任何职业都有相应的道德要求,护理工作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危,其职业道德更为重要。伦理是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或规则。护士掌握护理伦理相关知识,对调节护士与他人、护士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高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与护理职业道德

(一)概述

1.道德 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道德以是非、荣辱、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他人和衡量自己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2.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相联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护理道德属于职业道德的一种。

3.护理职业道德 是在护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职业道德,它是护士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根据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以善恶为标准,用以约束,规范护士的行为,调节护士与社会,及其它人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意识的总和。

(二)护理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这是社会主义护理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基本内容,也是衡量护士道德的最基本尺度。作为一名护理人员,既要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工作积极性,又要有过硬的本领;既要有严谨审慎的科学态度,又要有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因此,护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2.实行人道主义 实行人道主义要求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患者的权利给以尊重和保护,对患者的身心健康给以同情和仁爱等;要求平等对待每一位患者,包括对战俘、囚犯、精神病患者和弱智儿等。

3.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是护理道德的实质和核心,它强调两方面:①护士为患者提供生物、心理和社会适应等全方位的服务;②护士不是为少数人或某一阶层的人提供健康服务,而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是崇高的护理道德境界。

(三)护理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护理职业道德规范是依据一定的护理道德理论和原则制定的,用以调整护理工作中的各种人际关系、评价护理行为的善恶,是护理职业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补充,其基本内容如下:

1.爱岗敬业、自尊自强 护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护理道德规范首先要求护理人员热爱护理专业,立志献身护理事业,应充分认识护理工作的性质和意义,以及护理专业所具有的特点,培养自尊、自爱、自重和自强的品质,牢固树立为平凡而高尚的护理事业献身的道德思想。

2.举止端庄、言语文明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患者的心理。因此护士应做到举止端庄稳重,言语文明亲切,表现出良好的职业形象,使患者充满信任并感到安全。

3.态度认真、技术求精 护理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技术精益求精,这是护理人员热爱护理事业,对患者生命安危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护理人员应具有的基本道德品质之一。

4.尊重、同情、关心患者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指出,自尊与被尊重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患者饱受病痛的折磨,更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和关心。因此护士在为他们提供护理服务时,应以平等的态度,充分尊重其人格和权利,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理解患者的痛苦,给患者以安慰和帮助。

5.团结协作、互尊互学 医疗和护理是紧密联系的两个相关学科,犹如飞机的两个机翼,缺一不可。患者要获得良好的医治效果,需要二者以及其他健康学科的共同努力。因此,护士应具备协同工作的能力,尊重同行,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为患者服务。

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护理人员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做到正直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红包、礼品,不乘人之危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对于损害患者利益和安全的不道德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要勇于主持公道、予以制止。

二、伦理与护理伦理

(一)概述

1.伦理 “伦”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是指道理或规则。伦理就是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或规则。道德指人们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侧重于道德实践,包括道德规范和行为。而伦理侧重于道德理学,是道德现象的抽象概括。

2.护理伦理 护理伦理是护士在其执业活动中,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及规范的总和。

3.护理伦理学 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一门科学。它运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调整护理实践中人们相互之间、护理团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是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形成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护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学习护理伦理学的意义

1.提高护士的道德水平 学习和掌握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范畴,了解护理工作中常见的伦理难题,提高护士对护理道德的认识,激发护士的职业责任感和义务感,从而提高护士的道德水平。

2.提高护理质量 学习护理伦理学,不仅有助于培养护士的慎独精神,也有利于实现护理技术与护理道德的统一,这对于提高医院的护理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促进护理学科发展 学习护理伦理学,有利于护士明确解决护理伦理难题的思路和方向,从而帮助护士解决道德难题,指导道德行为,提高道德判断能力,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

三、常见的生命伦理学难题及处理原则

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围绕人类的生死和健康问题而展开的有关生命的神圣性与生命质量的关系,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对社会的公益与患者的义务等问题的讨论。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反映了人类对自己亲手创造的生物医学技术及其后果的道德考虑,也反映了人类对使用这些技术的社会控制的道德要求。如生殖技术与生育控制,器官移植,安乐死,人体试验等,当人们面对上述问题时,生命伦理学就要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护理工作需要配合医生进行有关方面的决策,因此,护士也应熟悉有关伦理问题及处理原则。

(一)生殖技术的伦理学问题

1.生殖技术的概念 生殖技术是用人工的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

2.生殖技术的基本形式 现阶段生殖技术主要有3种基本形式:人工受精、体外受精和无性受精。

3.伦理原则 生殖技术不是单纯的医学技术问题,它涉及到社会伦理、法律、宗教以及心理等问题。护士有责任帮助接受生殖技术的夫妇确认自己的态度以及将来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道德、法律和其他问题。在应用生殖技术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伦理原则。

(1)知情同意 医护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符合适应证的夫妇,应详细讲解实施该技术的有关事宜,并取得夫妇双方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对捐赠精子、卵子和胚胎者须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 捐献者对出生的后代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严格控制实施范围 对要求实施生殖技术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实施,如属于不孕症的夫妇、不适宜自然生殖的夫妇、男性或女性绝育而子女夭折的夫妇等。

(4)互盲和保密 为保护受者的利益,要求供精者与受精者互盲,参与操作的医护人员与供精者互盲,为受精者保密;为了保护后代的利益,要求供精者与后代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护人员与后代保持互盲,受精者对后代保密。

(5)确保质量 为保证生殖技术的质量,应选择身心健康、道德文化素质符合条件的供体。

(6)严防商品化 异源性人工体内、体外受精,提倡以助人为动机的供精、供卵和供胚胎,严防商品化。但允许给予供精、供卵和供胚胎者必要的营养和医疗补助。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

1.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是通过外科手段,将他人具有活力的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手术。器官移植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患者得以恢复,使某些原本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

2.伦理问题

(1)供者的伦理学问题 最大的难题是供体来源匮乏,这主要源于中国人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传统伦理思想。无论从死者还是从活体身上摘取器官,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2)受体的伦理学问题 患者的选择问题,即医学资源的微观分配问题。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应从医学标准和社会标准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它包括适应证及禁忌证。社会标准起到对医学标准的补充作用。它是根据患者的年龄、社会价值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等诸多社会因素加以判断。

3.伦理原则

(1)安全、有效 器官移植需认真斟酌对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利弊得失,不得引起致命的伤害,同时又能救助患者的生命,即以安全、有效为原则。

(2)知情同意 供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在被告知器官摘除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危险后,在无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愿意捐献自己的特定器官。

(3)保密 供体和受体之间应互相保密,做器官移植的相关医务人员不应知道供体身份。

(4)公正 在可供移植器官少而需求多的情况下,器官分配应特别注意公正。公正原则要求制订相应的医学和社会学标准来分配器官,并建立伦理委员会来做出分配的决定。

(5)互助 对器官功能衰竭、需移植他人器官方能存活的患者,社会理应提出帮助。因此,社会应考虑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器官捐献,使社会成员可以彼此互助。

(6)非商业化 基于对人类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等的认识,禁止将人类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

1.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原意指“无痛苦、幸福的死亡”,是指对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经逼近而且非常痛苦的患者,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尽可能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愿望的临终处置。

2.安乐死形式 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种形式。主动安乐死是由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以结束患者痛苦或加速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指拒绝对患者采取一切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3.安乐死的道德争议与伦理问题 安乐死最终的结果是结束人的生命,究竟该不该实施,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因此,安乐死是否道德就成为了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重要课题。我国目前有3种不同的观点:支持安乐死、反对安乐死和区别对待的观点。

(1)安乐死支持者 从生命质量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患者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还能够减轻亲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将有效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患者和卫生保健上。人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反映了人类追求无痛苦、有尊严的死亡愿望,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

(2)安乐死反对者 从生命神圣论观点出发认为:生命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安乐死与此相冲突。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并有可能错过患者转危为安的机会。

(3)持区别对待的观点者 认为:对于极度痛苦、无救治希望的患者,只要患者要求、家属同意,手续完备,可以实施安乐死。有些患者虽无救治希望且极度痛苦,但患者清醒又没有安乐死的愿望,则不能放弃治疗,即使家属或有关人士要求安乐死也不能实行。对自愿安乐死也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结束生命确实对患者有利,否则不能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意识、文化背景、政治、经济、法律、科学发展及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支持安乐死的人越来越多。但在中国实施安乐死仍面临着许多难题,如封建礼教的影响、无相应的立法以及安乐死在道德是非上仍有模糊性等。因此,安乐死在我国的实施,将有待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四)人体实验的伦理学问题

1.人体实验的概念 人体实验是以人为实验对象,用人为的方法,有控制的对受试者进行观察研究的行为过程。人体实验是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后,临床运用前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医学科研的一个重要手段。

2.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医学科研工作者在进行人体实验中,为避免发生违背道德的事情或行为,应当遵守以下伦理原则。

(1)以医学科学为目的 人体实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水平,更好的维护和增进人类健康,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违背医学科学目的所进行的任何人体实验都是不道德的。

(2)知情同意 人体实验必须取得受试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实验前应尽可能让受试者对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潜在危险及应急措施均有所了解。人体实验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即使患者中途退出实验也不应受到任何惩处。

(3)维护受试者的利益 人体实验必须保证遵守生命价值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必须维护受试者的利益,不能为了科研而损害患者的利益。实验必须在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经验的医护人员亲自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在实验前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问题,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将受试者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4)实验对照 人体实验不仅受实验条件和机体内在状态的制约,而且受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准确而客观地判定实验结果,消除片面性和主观性,医学实验应设置对照组,并采用随机化法进行试验。对于人体实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人士多次召开会议,制定相应的法规,其中《纽伦堡法典》和《郝尔辛基宣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法规。

(五)行为控制的伦理学问题

1.行为控制的概念 行为控制是控制者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法使受控者的行为达到控制者的要求。在护理领域,行为控制一般多应用于神经科患者、精神科患者及心理疾患患者的治疗。

2.行为控制的道德原则 由于行为控制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行为,或影响其行为的自主性,因此行为控制应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①行为控制应促使受控者的行为趋于正常。②应尽量避免对受控者身体和理智能力的侵害。③应避免使用从根本上改变受控者个性的方法。④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知情同意,不能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下实施行为控制技术。

(六)遗传与优生的伦理学问题

1.人类遗传与优生的伦理学问题

(1)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是指在孕妇妊娠4~5个月间,通过检测了解胎儿是否患有遗传病或先天性缺陷,从而为选择性流产提供科学依据。随着“B超”的出现以及“PCR技术”等分子生物学手段的发展,通过产前诊断所发现的遗传病已达100多种。产前诊断的支持者认为:上述疾病的早期诊断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保持社会与家庭稳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等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实行产前诊断最大的争议是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和“滥用”所造成的性别比例失调。

(2)诱发性流产 诱发性流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救治孕妇的生命,二是为减少胎儿的出生。前者基本上不存在伦理学问题,而后者的伦理学争议却由来已久。其争论的焦点是:胎儿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独立的生命体?极端的反对堕胎者认为:诱发性流产无疑于“杀人”。而赞成者则认为,由于全球人口的爆炸性增长,数千种遗传病被发现,先天性残疾人口的比例不断扩大等诸多原因,诱发性流产已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必要措施。

(3)遗传筛选

1)新生儿筛检 用于对幼儿进行早期的遗传病检测,以便早期治疗。

2)携带者筛检 主要为了识别某人遗传组成中是否含有异常基因或群体内是否存在异常个体。

3)产前筛检 用于在胎儿出生前获得其有关遗传病的信息:遗传筛检的伦理学问题主要有:花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对大量人群甚至整个人类进行遗传筛检是否对人类有长远意义;筛检结果对于普通公众在就业、升学、婚姻和保险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公平;为了整个群体的利益而牺牲遗传病患者和致病基因携带者的个人利益是否有失公允。

(4)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理 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理有三种,一是任其自然死亡;二是助其安乐死;三是对其实施治疗。此三种情况均在“重残新生儿是否具有生存权”的问题上发生伦理学争议。

(5)生殖生物技术 现代生物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所引发的伦理学争议主要表现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克隆技术和生殖细胞的遗传修饰等。具体问题有:可能发生“近亲婚配”等遗传关系上的混乱;较低成功率所导致的畸形胎儿如何处理;非婚生后代的社会与心理问题;克隆技术导致的“克隆人”问题;对生殖细胞进行遗传修饰所引发的“修饰标准”如何界定等问题。

2.处理遗传与优生的伦理学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制化建设 对于人类优生行为的伦理学问题仅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活动具有明显的商业化色彩。因此,必须加强优生运动的法制化建设,从而为一些争执不下的伦理学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建全科学的检测体系 仅仅对优生伦理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具体和有效的检测体系,从而可以对遗传缺陷的确认、致病基因的检出、基因污染的预测、新生儿重残的程度等诸多技术问题做出尽可能准确的结论。

(3)加强安全性研究 有些优生伦理学问题实质上是安全性问题。如优生措施中的生殖生物技术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成功率较低”和“基因污染”等问题。安全性问题的妥善解决会使公众减少对优生伦理学问题的担忧。

医生要尊重患者的尊严,遗传病具有先天性、终身性、遗传性的特点。目前,医学上对这类疾病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遗传病患者及亲属由于是家族性的疾病,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卑感,不愿暴露个人隐私,隐瞒病情,影响医生做出正确判断,特别是孕妇,对胎儿发育是否正常极度担心与恐惧。因此医生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不伤害、不歧视患者,尊重患者的隐私和尊严,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残害人,剥夺他们生命、健康、结婚和生育的权利。

第二节 护士执业中的伦理具体原则

护理伦理基本原则在护理伦理体系中处于首要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它是护理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选择良好的护理道德行为,进行护理伦理评价和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也是衡量护理人员道德水平的最高标准。是护理活动中调整护理人员与患者、护理人员与其他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与社会相互关系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指导原则。

一、护理伦理基本原则

护理伦理基本原则包括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公平原则、行善原则等。

(一)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是指自我选择、自主行动或依照个人意愿做自我的管理和决策。其含义是指尊重患者自己做决定的原则。适用于能够做出理性决定的人,对自主能力减弱、没有自主能力的患者如婴儿、严重智障者、昏迷患者不适用。

自主原则承认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考虑就其个人的事情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在自主原则中最能体现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是“知情同意”。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是知情同意,即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在获得医护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及完全了解的情况下,自愿同意接受某些检查、治疗、手术或实验。为了使患者能充分行使同意权,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照护活动之前,应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用词,详细向其解说必要和重要的资料或信息,如事先向患者说明医护活动的目的、益处以及可能的结果,然后征求患者的意见,由患者自己决定。

自主原则承认护理人员在专业护理活动中有护理自主权。对于缺乏或丧失自主能力的患者,护理人员应当尊重家属、监护人的选择权利。但是如果这种选择违背患者的意愿或利益时,护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向患者单位或社会有关机构寻求帮助,以维护患者的利益。当患者生命处于危急时刻,护理人员可以行使护理自主权,选择有利于患者的护理措施,使患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患者的选择对自身、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或对社会产生危害,如传染患者拒绝隔离,护理人员有责任协助医生对患者的自主权加以限制。

(二)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指不给患者带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伤、疾病甚至死亡。不伤害原则不是一个绝对原则,是权衡利害的原则,是双层影响的原则。要求医护人员对诊疗照顾措施进行危险与利益或伤害与利益的分析。

不伤害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培养为患者健康着想和维护患者利益的工作动机;积极评估各项护理活动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影响;重视患者的愿望和利益,提供应有的最佳照顾。

(三)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对待患者,二是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医疗上的公正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具有平等享受卫生资源合理和公平分配的权利,具有对卫生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参与决定的权利。

公正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平等的对待患者,要做到尊重患者,以认真负责的作风和态度对待患者。任何患者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应予以尊重和满足,要尊重和维护患者平等的基本医疗照护权。

(四)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是指对患者直接或间接履行仁慈、善良和有利的行为。行善原则要求护理人员积极做对患者有益的事,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排除现存的损伤、丧失能力等情况。其次要权衡利害的大小,尽力减轻患者受伤害的程度。

二、护理伦理的基本范畴

(一)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护理伦理中的权利是指患者对医疗卫生事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护士权利的实质是维护、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

2.义务 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社会、集体应履行的道德责任和使命。其实质是一种客观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是无条件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情感与良心

1.情感 情感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根据社会道德观念和准则,去感知、评价个人和他人言行时的态度体验。通常以喜欢或厌恶、满意或不满意等态度或体验为特征,以喜、怒、哀、思、悲、恐、惊等外部表情的形式表现出来。护理道德情感是护理人员对患者、他人、集体和社会所持态度的内心体验,护理人员高尚的道德情感,有利于患者康复,对提高护士整体素质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护理道德情感的内容包括:

(1)同情感 护理人员面对患者的不幸与痛苦所引起的自身情感上的共鸣,表现出焦虑、关切和帮助。

(2)责任感 护理人员把挽救患者生命,为患者身心健康服务作为自己崇高而神圣的职责。这种情感是在同情感基础上的升华,属于高层次的情感,在护理道德情感中起主导作用。

(3)事业感 具有事业感的护理人员,除对患者高度负责外,还把履行职责与护理事业以及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把本职工作看成是一种神圣的事业,是自己生命中最主要的部分。

2.良心 良心是人们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自我认识和评价,具有稳定性、自觉性和人们道德的“自我法庭”的特点。

护理道德良心是护理人员在履行职业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对自己应尽职责的认识和评价。其实质是自律。

(1)护理道德良心的内容

忠实于患者:在护理道德良心的驱使下,护理人员自觉地忠实于患者利益,不做有损于患者利益的事。

忠实于社会:护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忠实于护理事业,忠实于社会。

(2)护理道德良心的作用

自我选择:良心作为护理人员行为内在的约束力,不允许行为者违背护理道德。通过良心的选择作用,使护理人员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

自我监督:护理人员在护理患者过程中,常有无人监督的情形,如对昏迷患者、婴儿的护理。通过良心的监督,可督促护士不做任何有损于患者健康的事情。

自我评价:良心有助于护理人员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自我评价。当其行为给患者带来健康和幸福时,良心就会对此予以肯定,从而引起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反之,良心就会对此给予否定而备受谴责。

(三)审慎与保密

1.审慎 审慎即周密而谨慎。护理道德的审慎是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行为前的周密思考和行为过程中谨慎、认真的一种道德作风。审慎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和社会的义务感、责任感和同情心的总体表现,是护理人员在职业传统中逐渐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

(1)审慎的内容 护理道德的审慎包括

语言审慎:语言既能治病也能致病,因此,护理道德对护理人员提出了语言审慎的要求。

行为审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认真的态度和行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审慎的作用 ①有利于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责任感,避免因疏忽大意、敷衍搪塞而造成护理差错事故。②有利于促进护理人员深入钻研业务,提高护理技能。

2.保密 保密即保守秘密,使之不外泄。护理道德保密,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对涉及患者病情隐私的有关秘密,予以保密。

(1)保密的内容 护理保密包括保守患者的隐私和秘密,以及对某些患者的病情保密。保密的内容包括:患者不愿向外界透露的诊疗信息、生理缺陷、病史和隐私等。

(2)保密的作用 ①保密在实现互利道德原则和规范中起着信誉作用。护理人员忠实地履行保密义务,可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有利于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②保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③保密有利于实施保护性医疗。

(四)荣誉与幸福

1.荣誉 荣誉是指人们履行了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褒奖。护理人员的荣誉,是指为了患者健康利益而履行了自己的职业义务后,获得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公认和褒奖及个人良心上的满足。荣誉是激励护理人员不断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柱,起着抑恶扬善的社会评价作用和自我评价作用。

2.幸福 护理人员的幸福是指通过解除患者痛苦、服务社会、发展护理事业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护理人员的幸福观包括:①物质生活幸福与精神生活幸福的统一;②创造幸福和享受幸福统一;③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统一。

(五)功利

功利是指功效与利益。功利与道德二者并不矛盾,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提倡道德理想、道德情操,并不是排斥利益,而是反对把个人利益作为唯一利益的功利主义。

护理中的功利是指护士在履行护理道德义务,坚持服务对象利益第一的前提下,得到社会、集体的承认后所取得的个人正当利益。功利是护理道德范畴的主要内容之一,从护理的道德原则出发,维护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社会利益是护士的最大功利。护士在以增进人们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是无可非议的。

三、护士的权利与义务

《护士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护士条例》同时也规定了护士应履行的义务与怠于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护士的权利

1.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安全执业的权利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及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学习、培训的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有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5.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如果护士在正常执业过程中遭到侮辱甚至殴打,有关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使那些以各种理由迁怒于护士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侵犯护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护士的义务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护士条例》也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职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职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的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的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促进地区和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护理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这是护理人员的义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2)护士依法正确书写护理文书

1)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例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必须保证医疗护理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对病例要实施科学管理。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紧急救治患者的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生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1)隐私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2)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患者的一些隐私,如个人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等。以医院收治的传染病患者为例,他们共同的心理特点是焦虑、忧郁、恐惧,担心失去工作、受到歧视,根据条例,护士对保护患者隐私负有义务和责任。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这既是一种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定义务的要求。

5.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救护的义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三)护士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照护士条例第17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承担法律责任有3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一旦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四、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是患者在患病期间应有的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患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1)人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及医疗权,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要求。

(2)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享受的医疗权利也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患者,自觉维护患者的权利。

2.知情同意的权利

(1)基本信息了解权 医疗护理过程中,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护理措施和预后等信息。

(2)治疗方案、治疗措施的知悉权和选择权 患者有权同意或拒绝某种医疗护理措施或科研手段。当患者或家属的决定有害无益时,护士要进行耐心解释,陈述利害,讲明拒绝某种治疗护理措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患者或家属能够做出正确选择。

(3)医疗风险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

(1)患者有权要求护士对其有关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保守秘密。

(2)患者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保密,如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患者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4.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

(1)患者有权在接受治疗护理前获知有关详情 如手术等重大的医疗处置情形下,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患者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

(2)患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治疗护理 患者有权拒绝治疗护理,同时有权利被告知拒绝治疗护理的后果,医务人员有责任向患者说明拒绝治疗护理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如果医院计划实施与患者治疗相关的研究时,患者有权被告知详情并有权拒绝参加研讨计划。

5.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护理记录的权利

(1)有权了解医院的护理规则及规定 患者有权要求知悉医院对患者的约束规章,以便于遵守院方有关规定。如患者住院时,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住院须知。

(2)医院对患者合理的服务需求要有回应 医院依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价、医疗服务及转院。只要医疗护理上允许,患者在被转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前,必须先交代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其他选择的完整资料与说明。

(3)有权获得持续性护理 出院前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安排后续护理或提供相关资讯,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返家应注意的事项。

6.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

(1)患者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医疗方案,帮助患者了解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2)患者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后勤管理、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因为患者从到医疗机构就医开始即已行使监督权。

7.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 按照患者的病情,可以暂时或长期免除服兵役、上学等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8.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有权通过正当程序获得赔偿。

9.请求回避权。

(二)患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患者在享有正当的权利同时,也应负有应尽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积极配合医疗护理 患者患病后,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医疗护理,和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患者在同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

2.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维护患者的利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就诊须知、入院须知、探视制度等。

3.自觉维护医院秩序 医院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公共场所,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患者应自觉维护医院秩序,包括安静、清洁,保证正常的医疗活动以及不损害医院财产。

4.保持和恢复健康 医务人员有责任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保持健康。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

知识链接

安乐死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思考题

1.在护理工作中应遵循哪些伦理原则?

2.简述护理是义务。

3.简述护士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简述患者的权利。

附6-1 国际护士伦理守则

(国际护士会 1973年)

护士的基本任务包括四个方面: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全人类都需要护理。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护理工作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政治或社会地位的影响。

护士向个人、家庭及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与有关团体合作。

一、护士和人民

护士的主要职责是向那些需要护理的人负责。

护士在向病人提供护理时,要尊重个人的信仰、价值观及风俗习惯。

护士要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秘密。在传播这些秘密时必须作出伦理学的判断。

二、护士与实践

护士都应尽可能保持高标准的护理。

护士在接受或委派一项任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资格和能力作出判断。

护士在从事专业活动时,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行为将影响职业的荣誉。

三、护士与社会

在发起并支持满足公众的卫生和社会需要的行动中,护士要和其他公民一起分担任务。

四、护士与合作者

护士在护理及其它方面,与共事者保持合作共事的关系。

当护理工作受到共事者或某些人的威胁时,护士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个人。

五、护士与职业

在决定或执行某些理想的护理实践和护理教育的标准时,护士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积累专业的核心知识方面,护士起着积极的作用。

护士通过专业团体,参与建立并保持护理工作中公平的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工作条件。

附6-2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医德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现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断的医务人员,色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6-3 护士守则

(中华护理学会,2008年)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职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职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加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史云菊 石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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