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幸福的权利
(一)
长期以来,教师从事的事业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他们被世人比作春蚕、蜡烛、人梯、人类灵魂工程师。然而,在这些褒奖的“词汇”里面,过多地关注和强调了教师具有的奉献角色,忽视了教师作为一个平凡人应有的需要和必需的获得。社会对教师的过高期望使教师也把自身的角色定位于“奉献”的角色,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评选优秀教师时,“拼时间”“拼精力”“拼性命”甚至“拼家庭”的总能赢得更多的选票,在优秀教师事迹宣讲和报告时,为了学生,忘了自己、牺牲了自己,忘了家庭、牺牲了亲情、牺牲了家庭的教师总能获得更多的掌声,赢得更多的眼泪。
不容讳言,正是一大批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的无私奉献,支撑了我们这个发展水平还不算高的社会的世界上最庞大的教育体系,社会现在和今后还将需要这种让人感动和值得敬佩的教师。我们谁也没有资格轻视这些老师的奉献,谁也没有理由不对他们的劳动表示尊重和敬意,我们不能忘记他们,我们永远都必须感激他们,为他们树碑,为他们立传。
但越是这样,越使我感到揪心。纠缠我的问题是:从人性发展及人人平等的角度进行分析,社会是否有权利和可能将教师打造成完人,教师是否有必要和可能成为道德的符号或者道德的奴隶?面对这一大批无私奉献、公而忘私的教师,我们是否应该让教师意识到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权利和意义?是否应该营造一种使教师勇敢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氛围,并且为教师实现自身幸福生活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创造学生幸福生活同时,生活得更幸福?
杨启亮教授在一次学术报告会上说,教师的职业境界有四个层次:一是把教育看成是社会对教师角色的规范、要求;二是把教育看做出于职业责任的活动;三是把教育看做是出于职业良心的活动;四是把教育活动当做幸福体验。他认为,前两个境界是一种“他律”的取向,后两者是“自律”取向,并建议教师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教师的最高境界是把教育当做幸福的活动。(刘次林:《教师的幸福》http://www.hapmis.com/)
就我个人的感受,人的工作就其追求和目标,可以分成以下四种层次:
第一种是工作就是打发日子。这种人衣食无忧,当教师就是为了获得一种打发日子、消磨时光的方式,他们的明显外在表现是对教育、对学校什么都无所谓,放任自流。
第二种层次是工作就是为了养活自己。这种人把自己的劳动作为一种商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并养家糊口。在工作中,他们带着明显的功利色彩,比较注重现实利益和交易原则。
第三种层次是通过工作实证自己。人的主体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存在体现着双重关系,“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人与自然的作用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工具性行为体现着人的主体性。而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这种主体和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特性,现在人们把它称为“主体间性”,本书的主体性包含了人的主体间性。笔者注)需要外化才能获得实证,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工作是主体性外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工作这种主体性活动外化的方式,通过成功地对学生提供帮助,教师获得“我很行,我活着有价值,有意义”的体验。在帮助学生时,教师收获尊重,收获情感,收获学生对自己热爱,获得愉快体验。这种实证自己价值的愉快感促使教师以更强的“蜡烛”精神、“春蚕”精神追求学生的成长,在他们身上表现了一种强烈的奉献情怀。
第四种层次是在通过工作实证自己基础上,还通过工作发展自己。在追求主体性活动外化实证自己的同时,也追求在主体性活动中“内化”——促进自我发展与变化。他们在实现对学生提供帮助时,还追求自我成长的快乐,在工作中收获成长,收获进步,他们获得的不再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的辛酸和无奈,而是“我越来越行,我不断追求提升自己的价值,我不断发现生活的意义,不断获得对生活的新理解,不断获得对教育的新认识和新体验”“我成长我快乐”的内心体验。这种教师在实现自我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教育教学更加得心应手,主体性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内化”与“外化”良性互动。这是我努力追求的境界,也希望成为朋友们共同追求的境界。
(二)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人的全面发展写进了中央文件。在新修订的宪法中,“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体现。
“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或价值观念它既有厚重的理论含量,也与每一个现实、具体的感性生命存在密切相关。当它作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的时候,我们还是禁不住从心底里叫好。因为,这标志着“以人为本”从此进入了我国社会生活的主流话语,并将以其不可遏止的内在力量,在人们改变观念、改善生存环境、维护生命尊严、提升生存质量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推进作用。
以人为本,简单地说,就是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权利;就是要求一切活动都始终围绕人的生存、发展需要来展开,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为依归。
以人为本的理论渊源,在我国可追溯到先秦的“民本”思想,《尚书》有“民为邦本”之说,《左传》有“民,神之主也”等。对于以人为本,表述最集中、最鲜明的应该是孟子,他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下”。还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如此等等。这种“民贵君轻”的思想,表明他看到了人民对政权的重要,看到了民心之得失与天下之得失的关系。后来一些开明君主的“民可载舟、亦可覆舟”思想,也大抵源此。但“民本”思想,终归还是治人者的思想,是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地位而采用的牧民的思想,它无法摆脱其固有的时代的、阶级的局限性。即便如此,“民本”思想也从来没有成为我们这个国度主流的社会思想。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人文主义倡导以“人道”反对“神道”,用“人性”否定“神性”,肯定人生现世享乐,肯定知识的作用,提倡个性解放,赞颂人的力量,张扬人的价值,呼唤人的权利,它深刻揭露了神学、神权的荒谬。其本质是反对神权,倡导人权;反对封建专制,提倡民主、自由、平等。人文主义运动延续数百年,扩及科学、哲学、文艺、宗教乃至政治领域,为颠覆封建教会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思想基础,成为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
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尊严总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受到重视的。社会越昌明进步,人的权利问题就越容易受到关注,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就越会得到重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应运而出,它是时代进步、社会昌明的集中体现。但我们必须看到,在过去较长一个时期里,受严重教条化的、歪曲和误解了的理论和其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们曾经把“人民”二字有意无意地神圣化和抽象化。抽象化、神圣化的结果是“人民”没有了主体,人是无主体的“人”,作为个体的“人”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尊重,这种现象应该从根本上予以纠正。我们必须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为本中的“人”,其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他是现实生活中感性的、具体的人,包括每一个有公民权的公民,以人为本必须以现实中感性的、具体的人为本。
(三)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权利。人的权利有很多,但最基本而又最普遍的是追求幸福的权利,对“幸福”的追求是人们从心灵深处发出的呼唤。
关于幸福的权利,历代圣哲贤人(包括共产主义运动的启蒙导师)都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恩格斯1847年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写的一个信条草案中指出:“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则,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3-374页)在恩格斯那里,“每个人都追求幸福”是一种“无须加以证明的”“颠扑不破的原则”。
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则直接将伦理学规定为“达到幸福的科学”(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03页)费尔巴哈说:“一切有生命和爱的生物、一切生存着的和希望生存着的生物之最根本的和最原始的活动就是对幸福的追求。人也同其他有感觉的生物一样,他所进行的任何一项意志活动,他的任何一向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唐凯麟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2页)在卢梭看来,幸福是人生是最终的唯一的目的。(唐凯麟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8页)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即所有的人天生平等,上帝赋予了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活、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实际上,在人们的权利追求中,一个公认的始点是幸福,渴望生存的愉悦,追求生命的快乐,是人的天性,也是人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具有终极性。在他的眼里,为实现最后目的的目的是只有工具意义的目的,是工具性的目的;那种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绝不是为他物而选择的目的才是终极性的目的,终极性的目的才是绝对的最后目的,最高的善;他指出“既然目的是多样的,而其中有一些我们为了其他目的而选择的,例如钱财、长笛,总而言之是工具,那么显然,并非所有目的都是最后的目的。只有最高的善才是某种最后的东西……总而言之,只有那种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而绝不为他物的目的,才是绝对最后的。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作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亚里士多德:《尼多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1页)幸福是最后的目的只是终极性的表现之一,实际上幸福之所以能够成为最终极的目的,乃在于其是“最高的善”。什么是最高的善?最高的善即人性的完成或实现。人做了自己认为人应该为之的合目的性的事才会有幸福感。也就是说,一个人得到了幸福与其实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实质上是一回事,幸福即人本质的实现。逆而推之,一个人没有得到幸福,也就没有实现人之为人。亚里士多德还认为终极性和自足性紧密相连,幸福不仅是终极的,而且也是自足的。自足性意指幸福仅凭自身就足以使生活有价值而且无匮乏,它是一切选择所求取的终极目的和完满实现,它自己却只是为了自身。
(四)
讨论幸福的权利,必须对“私利”进行讨论,很显然,我们需要考虑人类共同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不侵犯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情况下追求“私利”的合理性。我个人认为,新宪法在写进“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保护”条文的同时,实际上也保护了不侵犯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情况下的合法“求私”。
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在《自由选择:个人声明》中分析了“私利”:“上述例子不仅说明了自愿交换发生作用的巨大范围,而且还说明必须给予‘私利’这个概念以广泛含义。狭隘地专注于经济市场,导致了人们狭隘地解释私利,说私利就是目光短浅的自私自利,只关心直接的物质报酬。经济学受到斥责,说它只是依靠与现实完全脱节的‘经济人’来得出一般性经济结论,而这个‘经济人’不过是一架计算机,只对金钱的刺激作出反应。这是巨大的误解。私利不是目光短浅的自私自利。只要是参与者所关心的、所珍视的、所追求的,就都是私利。科学家设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传教士设法把非教徒变成教徒,慈善家设法救济穷人,都是在根据自己的看法,按照他们认定的价值追求自己的利益。”(http://www.bookhome.net/baike/jingji/zyxzgrsm/)
罗素在《幸福之路》表达自己对利己与利他的观点,他认为:“任何对他人不造成危害的幸福和快乐都应得到珍惜。传统道德观所灌输的利他主义,人性是很难达到的;那些把这种美德看作荣耀的人却经常想象自己已经实现了这一高不可攀的理想。绝大多数、乃至最为高贵的人物的行为都有一种自私的动机,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遗憾的事,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人类就不可能生存下去。一个人,如果把全部时间都用在如何使别人吃饱饭上,而忘记自己的饮食,那是要死亡的。当然,他之所以吸取营养,也许仅仅是为了给自己提供必需的能量以便重新投入到反对邪恶的斗争中去,但是,令人怀疑的是,怀着这种动机吃下去的食物能否得到充分的消化,因为唾液的分泌会因此而得不到充分的刺激。所以一个人吃东西,最好是出于对食物的喜欢爱好,而不是把花在吃饭上的时间仅仅当做受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欲望的激励而已。因为利他主义的损失,比起利己主义者的所得来,要大得多。例如,传统道德家往往会说,爱情不应该是自私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这是对的,也就是说,爱情的自私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然而,毫无疑问的是,爱应该具有这种性质,即一个人能从成功的爱情中获得幸福。如果一名男子向一名女子求婚,理由是他真诚地希望她幸福,同时认为她能给他带来自我克制的理想机遇,那么在我看来,那女子能否完全满意是成问题的。毋庸置疑,我们应该希望自己所爱的人幸福,但不应该用它取代我们自己的幸福。”(据http://www.easysea.com/zongjiao/luosu-xfzl/index.htm)
因此,无论是谁,“我们决不能低估自己享有幸福的权利。”(R.L.斯蒂文森)教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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