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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名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 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二、语言

(一)目标

1.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二)内容与要求

1.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2.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鼓励幼儿大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尝试说明、描述简单的事物或过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4.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

5.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6.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7.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相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

3.幼儿的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等,对幼儿语言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三、社会

(一)目标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验与教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3.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4.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6.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7.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8.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被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3.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四、科学

(一)目标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究的欲望。

2.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和经验。

3.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4.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5.引导幼儿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产生兴趣,建构初步的数概念,并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某些简单的问题。

6.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7.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三)指导要点

1.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2.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

3.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进行,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五、艺术

(一)目标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接触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审美情趣,激发他们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

2.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培养。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发展他们的艺术潜能。

3.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4.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

5.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

6.为幼儿创设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

(三)指导要点

1.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

2.幼儿的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克服过分强调技能技巧和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3.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大胆表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的作用应主要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丰富他们的审美经验,使之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在此基础上,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

第三部分 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本《纲要》,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教育活动目标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各领域目标为指导,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六、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七、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地运用。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等应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

(二)幼儿同伴群体及幼儿园教师集体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应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作用。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四)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二)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二)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十一、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四部分 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一)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二)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三)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

《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教育理念

一、珍重幼儿期的生活

人生的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意义和价值。幼儿期是一个人认知、智能、情感、人格等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幼儿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珍重幼儿的精神世界、生活世界和生命世界,使他们拥有快乐的童年。

幼儿是一个社会的人,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不论什么种族和性别的幼儿都拥有一切基本的人权,游戏、学习和发展是他们不可剥夺的重要权利。

幼儿是发展中的人,既不能将现代社会对成人的要求套幼儿身上,也不能任其自然发展,而必须在教育的指引下促进其健康活泼地成长。

幼儿教育工作者要尽力创设一切条件,使幼儿真正生活在自己的童年里,满足他们生存、发展、游戏、学习和受教育的需要。

幼儿园教育要面向全体幼儿,为每一个幼儿,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健康地发展,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二、尊重和发展幼儿的主体性

幼儿是以主体的身份在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活动中发展的,幼儿的认识、理解、想法、感受以及活动的方式等主体性表现需要受到尊重。幼儿教育要创设有利于幼儿展现其主体性的机会与条件,通过幼儿自主、创造性的活动,促进其发展。

幼儿的活动方式既不同于成人,也存在着个体差异,提供给他们的活动内容应与其生活经验相联系,并有助于不同幼儿的发展。应重视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注重活动过程,从而进行有效的学习。

幼儿与教师在人格上平等。教师与幼儿在共同生活中建立平等、亲密、信赖的良好关系,创造一种开放、温暖、和谐、宽松的活动氛围,使幼儿快乐健康地成长。

三、信任与支持教师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拥有教育者的一切权利,履行着教育者的职责和义务。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教育的研究者、设计者、组织者和评价者。好的教育设想要通过幼儿教师转换成有目的、有计划的适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活动,并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幼儿进行有意义的学习。

要信任与支持幼儿教师,发挥教师的主体性,创造一种开放、合作、分享、共同成长的工作环境,提供学习与发展的机会,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使幼儿教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个人的整体素质。

四、协同家庭、社区开展教育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引导家长全面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

社区是幼儿园的支持者和坚强后盾,幼儿园应充分挖掘与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幼儿园要成为社区幼儿教育的基地,创造条件为社区的幼儿与家长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社区文化、教育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部分 教育目标与要求

幼儿园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幼儿园一切教育活动及其评价,都应以教育目标为导向,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生活经验来确定教育内容、方法和过程。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动作协调灵活。

2.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和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和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在体育活动中勇敢、坚强。

5.乐观的生活态度,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形成良好的个性。

(二)内容与要求

1.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走、跑、跳、钻、爬、攀、投掷等基本动作以及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2.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了解基本的卫生规则和行为规范,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3.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4.根据幼儿生活的需要,学习日常活动的规则,了解日常活动的程序,能自主、有序地参加各种活动。

5.结合幼儿的生活实际,认识人的生长及身体的主要器官,了解其主要作用和保护的基本方法。

6.正确对待疾病,认识疾病对自己生命和生活的影响,了解常见疾病的预防方法。

7.结合广东的饮食文化和家庭生活,认识常见的食物,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8.结合日常生活,开展安全教育,识别有伤害和危险的物品、事情、动作和场所等,学习避险,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9.创设轻松、和谐、支持的心理环境,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10.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生活、乐观、勇敢等优良品质。

(三)指导要点

1.健康教育应贯穿于幼儿园的一日活动之中,教师应充分利用每一个生活环节,结合幼儿的实际活动进行即时教育,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2.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3.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被保护、被照顾的需要和随年龄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在照顾好幼儿的同时,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

4.要重视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根据幼儿的特点设计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积极挖掘采用本地区有益的民间体育游戏,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5.身体锻炼必须保证幼儿适宜的运动负荷,同时注意幼儿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适宜的锻炼。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竞技性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6.教师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前,要认真检查有关器械和场地,在活动过程中要留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及幼儿能力的局限,并做好防暑、防潮措施,以确保幼儿活动的安全。

7.结合广东地区的季节及气候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和内容,保证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逐步提高幼儿对环境和气候的适应能力。

二、语言

(一)目标

1.安静而专注地听别人说话,并能作出相应的回应。

2.乐于与人交谈,听懂并会说普通话。

3.清楚地讲述自己的经验和需要。

4.喜欢看图书、听故事、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二)内容和要求

1.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倾听的习惯、能安静、耐心地听完他人的讲话,并能作出相应的回应。

2.提供环境和机会,鼓励幼儿与人交谈,允许幼儿在各种活动中把自己的需要和想法表现出来。

3.提供实物、图片、情境,引导幼儿学习有条理、清楚地讲述。

4.创设有利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听懂并积极学习使用普通话,在日常交谈中辨别错误的发音、用词、语句。

5.通过提供适宜的图书、刊物以及音像读物等多种形式,引导幼儿欣赏、学习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注意挖掘广东地区民间的优秀童谣、民谣。

6.利用自然的、生活化的情境,帮助幼儿学习辨认常见的各种符号,喜欢并能够用口语、符号以及其他形式进行表达,同时,适当学习一些书写的技能。

7.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阅读方法,培养幼儿阅读的兴趣,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并懂得珍惜和爱护图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实际运用过程中发展起来,应创设各种有意义、真实的情景,使他们想说、敢说、会说、喜欢说。

2.幼儿语言学习强调自然性和生活化,应将听、说、读、画四个方面融入在到各类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使幼儿能获得整合性的语言学习经验。

3.幼儿的语言学习因其成熟程度和生活经验的不同而存在着个体差异,教师应积极创造个别交谈的机会和气氛,不仅自己要多与个别幼儿交谈,还要鼓励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

4.为幼儿创设语言交流的机会和条件,保证每天开展有效的谈话活动,鼓励幼儿结合生活表达和分享自己的感受、体验和见闻。

5.教师要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正确的听说行为示范,耐心倾听,认真应答。

6.通过各种手工劳作、绘画、识图辨图游戏等方式,培养幼儿的书写技能。

7.有合格外语教师(中等师范外语专业毕业之上)的幼儿园,可为幼儿园提供学习外语的机会,注重创设语言环境,培养幼儿听与说的学习兴趣。

8.对有语言障碍的幼儿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的能力。

9.教师在引导幼儿学习普通话的同时,也应尊重当地方言,帮助幼儿认识语言的多样性。

三、科学

(一)目标

1.对环境中的事物和现象感兴趣,好奇,好问,有强烈的求知欲。

2.亲近大自然,探索大自然,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活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3.学习运用感官及工具,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4.学习运用各种科学探究的方法,积累学习的经验,尝试解决问题。

5.能从生活和游戏中体验科学的趣味和重要性,热爱科学,崇尚科学,崇敬科学家。

6.对信息敏感,有一定的收集、整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发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的兴趣,激发其求知欲。

2.利用当地资源特色,提供实践的机会,引导幼儿了解动物、植物,认识人与动物、植物等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3.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引导幼儿动手操作、实验,运用多种感官,探索各种常见自然现象的特性及其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4.帮助幼儿运用观察、推测、验证、发表等初步科学探究的方法,概括自己的经验和处理收集到的信息,尝试解决问题,并能与他人交流和分享。

5.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6.结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7.结合生活和游戏情境,引导幼儿感知、理解事物的数量关系,对具体的事物按不同的特征进行分类和排序,并学习用简单的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事物数量及时空关系。

8.在游戏中提供特定的操作材料,帮助幼儿初步理解和判断事物之间的因果、包含、等量、互补、传递、互换以及时间、空间等简单的逻辑关系,并尝试运用平衡、垂直、角度、量度等科学原理解决简单的问题。

(三)指导要点

1.科学教育应密切结合幼儿的日常生活来进行,帮助幼儿认识和理解自然规律和现象,运用粗浅的数学、物理等方法解决简单的问题,用科学的方法概括和表达在生活和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2.教师要创造一个鼓励幼儿探索、尝试、发现、讨论和运用科学知识经验的环境,提供丰富的科学活动材料和多种情景,重视幼儿在操作中主动地体验、理解和认知,重视活动中的互动与交流。

3.科学学习是幼儿主动探索的过程,教师应允许幼儿的失败和错误,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挫折,培养幼儿坚韧不拔的精神。

4.幼儿的科学学习存在着个体差异,教师要为幼儿提供适应各种能力的多种操作材料和活动,并给予适宜的指导。

5.开展灵活多样的科学活动,在游戏、主题探究等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引导幼儿进行科学探索。

6.应保证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各种科学活动,注重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使幼儿动手动脑,感受知识产生的过程,体验探索和发现的乐趣。

7.科学教育内容的选择应该结合当地实际,以广东省的动植物、地理地貌、季节气候、科学技术等为主要探索对象,由近及远、由浅入深地扩展幼儿的认识范围。

四、社会

(一)目标

1.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于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学习理解、尊重和接纳他人的需要、观点、文化和信仰。

4.能大胆地提出不同意见,学会质疑、协商。

5.对他人诚实、守信。

6.学习自律和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有初步的责任感。

7.爱劳动,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有必要的生活技能。

8.爱父母、爱长辈、爱同伴、爱集体、爱祖国、爱生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参加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体验与老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发展对人亲近、合作的态度,团结友爱,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引导幼儿在人际交往中,懂得尊重他人,对人有礼貌,诚实、守信。

3.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4.引导幼儿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恰当的评价,培养幼儿的自我意识的初步的价值观。

5.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6.在一日生活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逐步树立规则意识。

7.引导并帮助幼儿爱护、珍惜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8.鼓励和帮助幼儿在日常生活中做力所能及的事,引导幼儿喜欢劳动,认识劳动的意义和价值。

9.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10.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引导幼儿实际地感受和体验家乡的变化和发展,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激发和丰富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11.适当向幼儿园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被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说教。

2.善于倾听幼儿的问题,并引导幼儿自己去解决,注意帮助幼儿积累成功的经验。

3.教师要求依据幼儿的经验和能力,与幼儿共同制定生活与活动规则,帮助幼儿养成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能力。

4.幼儿与成人、幼儿与幼儿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幼儿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互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5.幼儿的社会成长是一个知、情、意、行的过程,也是幼儿亲身实践和体验的过程。在幼儿成长的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是发展中的正常,要承认、允许这种反复,并帮助幼儿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进步。

6.成人的态度、行为举止在幼儿的社会学习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教育工作者应以身作则,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

7.幼儿的社会学习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

五、艺术

(一)目标

1.喜爱参加艺术活动,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艺术要素,形成感受美、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审美情趣。

3.用自己喜欢的多种形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大胆地想象和创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4.初步感知不同地区、民族的艺术文化,体验其中的情感内涵。

(二)内容要点

1.引导幼儿感知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情感体验,激发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事物的向往。

2.鼓励幼儿参与音乐、戏剧、舞蹈、绘画、手工制作、文学作品欣赏、表演等艺术活动,获得美的感受。

3.引导幼儿在艺术活动中学会倾听、专注,养成默契、和谐、合作、有序工作等良好的行为习惯。

4.通过欣赏典型的、有特色的艺术作品,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表达情感的方式。

5.通过音乐欣赏、歌唱、律动、舞蹈、打击乐等活动,提高幼儿的音乐素质和能力。

6.帮助幼儿综合地运用各种工具,充分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进行手工制作、玩具设计等多种形式的艺术制作,美化和丰富环境与生活。

7.引导幼儿运用线条、色彩、造型等要素进行平面或立体的艺术创造,提高幼儿表现的能力与审美能力。

(三)指导要点

1.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针对幼儿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发展。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挖掘培养其艺术潜能。

2.引导幼儿学习运用各种感官,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欣赏、感受生活的美。利用游戏的方式,使幼儿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开展艺术活动。

3.尽可能将听觉、视觉、形体、表演、文学等艺术形式相结合,并渗透到非艺术领域的活动中去。

4.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为幼儿提供良好的艺术氛围,让艺术成为幼儿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5.立足于我国民族民间艺术学习,尤其要充分利用广东各地的艺术文化发展资源。同时,初步接触不同地区、民族的艺术文化,拓展艺术视野。

6.重视在艺术活动中培养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为幼儿提供自主表达、表现、创造的空间,鼓励幼儿有个性化的表现。

7.教师应选择与幼儿生活经验和情感相适宜的作品,让幼儿在充分欣赏、感受作品的基础上,体验和表现艺术的内涵。

8.教师学会从幼儿角度看待他们的创作过程及作品,尊重其对事物的表现及情感的表达,引导幼儿学会正确评价自己,能尊重、理解和欣赏他人的创作。

9.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幼儿利用自己的作品美化环境,成为环境创设的主体,并把环境布置的过程变成幼儿探索学习、反馈表现的过程。

第三部分 教育环境

环境是幼儿教育的重要资源,应通过创设结构合理、卫生安全、丰富多彩的园内环境,构建支持、合作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环境,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条件。

一、教育环境的总体要求

(一)满足安全要求

幼儿活动的各种空间、场所要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幼儿从容、有效地开展各种适宜的活动。

1.避免各种环境污染,严禁在有污染的环境中活动。

2.幼儿活动场所应有足够的、畅通的通道。

3.合理安排环境空间与幼儿活动人数的比例,确保每个幼儿有合理的活动空间。

4.开展与环境、设备、条件相适宜的活动,禁止从事与环境不相适宜的、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活动。

5.确保玩具、材料、工具、物品、设施、设备等安排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6.严格管理、使用活动环境中与水、火、电、煤等有关的设备和器材。

7.完善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保证所有安全及急救工具、设备和器材等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8.制订幼儿能够理解和遵守的各种具体活动环境及其活动的规则和要求。

(二)满足教育要求

幼儿教育的环境应是有准备的、开放的、动态的、充满人文关怀的环境,为幼儿的生活、工作、游戏、学习等活动创造充分的客观条件,为实现教育目标和要求提供基本的保障。

1.形成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和谐友爱的良好园风,使幼儿生活在关爱、温馨的氛围中。

2.创设平等、支持、鼓励的环境,有利于幼儿与他人自由交往,满足幼儿合作、分享、互助以及向他人学习的需要。

3.应创设有利于幼儿向环境学习、与环境互动的条件,使幼儿在与环境的自然接触中认识事物,获得各种感受,理解各种现象。

4.创设的环境能够满足幼儿集体、小组、个人开展各种不同类型活动的需要,使幼儿自信、自由、愉快地从事各种有益的活动。

5.创设的环境应具有充足的玩具、材料、工具等,满足幼儿进行不同领域活动的需要。

6.充分发挥幼儿在环境创设中的作用,引导幼儿参与环境的准备与创设,吸纳幼儿的合理建议。

7.积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把社区作为幼儿教育的重要资源,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全方位、一体化的教育环境。

(三)满足活动要求

幼儿园的环境应充分体现活动性特征和要求,使环境的空间、设备设施、活动材料以及常规要求等有利于幼儿主动地进行观察、探索、发现、创造等活动。

1.创造条件,为幼儿的活动提供足够的空间。

2.为幼儿创设的环境应安全、开放、可变、便于幼儿活动。

3.为幼儿的活动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多功能的材料(含废旧材料),以满足幼儿不同活动的需要。

4.环境与材料应有启发性、挑战性、可探索性。

(四)体现审美要求

幼儿园的环境应尽可能从生活美学、结构美学等方面体现审美情趣,发挥环境的审美教育功能。

1.幼儿园的建筑、设备等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结构布局合理、色彩和谐悦目。

2.园舍、班级布置应美观,既有强烈的生活气息,也要体现一定的艺术性。

3.幼儿园的环境应提供幼儿开展艺术创造活动的空间条件。

4.在一日生活中为幼儿的不同活动创设相应的音乐氛围。

(五)体现儿童化

幼儿园环境的创设应充分体现以幼儿为本的精神,展现童趣、童心,让幼儿生活在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世界里。

1.幼儿园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幼儿的年龄特征,避免成人化、学校化。

2.幼儿园环境中各种装饰应体现一定的童趣,与幼儿的欣赏水平相适应。

3.幼儿园环境中的各种标识、标志应体现人性化和儿童特点。

(六)体现个性化

幼儿园创设教育环境应从本地、本园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发挥优势,形成自己的风格和特色,绝不能盲目模仿和互相攀比。

1.教育环境应体现本社区的人文和自然特点,充分利用社区文化和自然资源。

2.教育环境应与本园的教育特色相适宜,体现本园的教育文化。

3.幼儿园环境的创设应因园而异,以自身特点和优势建园、立园。

4.教育、生活环境的创设应体现年龄特征与各阶段的教育目标、要求相配合。

二、教育环境的设置

(一)户外活动场地

户外活动场地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可划分为全园公共活动区域、班级活动区域、运动器械区域、绿化区域及专用活动区域等,保证幼儿户外活动的需要。

1.公共活动区域应较为宽敞、地面平坦防滑,满足全园性集体活动及幼儿大肌肉锻炼的需要。

2.班级活动区域可设在班级活动室的附近,通常利用道路、绿化带、走廊等来分隔,既方便使用又易于管理,可专用又可轮流使用。

3.运动器械区域应相对独立地设置,并按年龄阶段划分,小班器械区最好靠近班级活动室。运动器械区域的地面应是安全的(如沙地、草地、塑料软垫等),运动器械要按幼儿园规模设置,满足幼儿各种锻炼的需要,可根据实际,就地取材,灵活使用。

4.绿化区域应与园内其他建筑配合,种植无毒,无刺的植物,注意高低、大小、疏密协调,兼顾欣赏性与教育性。

5.沙池、水池、饲养角、种植园地等专用活动区应保证安全卫生,并提供相应的游戏材料和工具。

(二)幼儿园的专用活动室应有音乐活动室、科学活动室、美术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图书材料室等。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要体现操作性、探索性、游戏性,通过提供相应的教育环境和有针对性的操作材料,引导幼儿园自主进行探索活动。如受条件限制,也可一室多用。

1.音乐活动室除开展日常音乐教育活动外,还应定期向幼儿开展教育专题音乐教育活动(展示、展览、欣赏、联欢等)。可为幼儿提供多种音乐材料,展示各种乐器(含民间乐器)及各种音乐艺术活动。

2.科学活动室应根据各阶段的教育主题,分类创设活动的氛围,提供操作材料,启发幼儿探索,引导幼儿充分活动。

3.美术活动室应为幼儿提供进行各类美术活动的空间、工具与材料,尤其要充分利用废旧材料,鼓励幼儿自主选择、综合运用、大胆创造。

4.体育活动室应是安全地面,配备适合开展室内体育活动的器械,保证幼儿在雨天时也能达到锻炼的运动量。

5.图书材料室应是全园所有图书资料、教玩具、材料储存管理中心,教师与幼儿可根据本班的教育需要共同挑选借用,也可供家长、幼儿借用,实现资源共享。

(三)班级活动室

1.空间布局

(1)应比较宽敞,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环境设置美观、和谐、色彩柔和,为幼儿营造舒适、自然、愉快、温馨的氛围。

(2)应设置不同的活动区域。面积较小的,活动区域应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设置,可一区多用。

(3)应方便幼儿的走动,并有一块较大的空间或区域用以开展集体活动。

2.生活设施要求

(1)睡眠环境要空气流通、干净、舒适、光线适宜,为幼儿提供专用的睡眠设施设备,保证卫生、安全。

(2)幼儿的厕所、洗手槽要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设置,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3)根据南方气候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地板材料,应注意防滑、防潮。

(4)提供儿童存放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的橱柜。

(5)幼儿饮水设施应是开放式的,要防烫、防漏、防污染,方便幼儿自己饮用。

3.家具设备的要求

(1)幼儿的桌椅应与其身高相宜。

(2)玩具、材料柜应开放,高度适宜,以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家具应坚固,使用的材料要适当,不能有毒性或刺激气味,不可有尖角、裂片或铁钉等露出,色彩应和谐、悦目。

4.玩具和材料

(1)教玩具应按教育部门的规定足量配备。

(2)幼儿的玩具应质量优良、安全、美观、耐用,活动材料应注意多功能,具有可变性。

5.墙面布置的要求

(1)应主题突出,具有启发性、教育性和操作性。

(2)能反映幼儿的学习与发展的需要,密切配合教育活动要求,并随着活动的进展而逐步丰富与变化,展示的内容应包括教师和幼儿收集的活动材料、活动过程制作的成品以及各种记录、图表、说明事物的标志和符号等。

(3)布置的过程应是幼儿学习的过程,可以是幼儿与教师共同商量、计划、布置,也可以是教师提供背景和范围,引导幼儿积极参与,逐步展示学习成果、作品的过程。其高度应与幼儿的视觉范围相适宜。

(4)教师必须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展示自己作品的机会和条件。

(四)活动区

活动区是幼儿园环境创设的一种方式,它为幼儿在活动中、操作中自主学习提供条件。

活动区设置应注意以下要点:

1.活动区的设置应涵盖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的各方面,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一般有语言区、数学区、科学区、美工区、音乐区、益智区、角色游戏区、木工区、建构区、沙区、水区等。

2.活动区的种类、大小要依据实际空间、幼儿人数、年龄段等条件设置。每个活动区应有划定的范围、规定的人数及活动的规则。

3.活动区材料摆放应是开放式的,能供幼儿自由选择和取放。

4.活动区材料应根据幼儿的兴趣、发展需要以及活动的内容进行投放,具有启发性、针对性、操作性。

5.注意动、静不同区域的合理分隔,软硬环境搭配,尽量避免相互干扰。

6.活动区应根据活动的需要灵活地创设与调整,若幼儿园环境与条件受到限制,可以一区多功能,分时段轮流开放,或用可移动的材料柜,随机创设,天气晴朗时也可把一些活动区移到户外去。

各个区域的具体的要求如下:

1.语言区

(1)主要材料有:讲述类、扮演类、阅读类、标志符号类、音像类等。

(2)应提供一个宽松的激发孩子语言交往欲望的环境,鼓励和充分肯定孩子大胆谈吐的态度和能力。

(3)区域设置在光线充足、干扰较少的地方。

2.数学区

(1)主要材料有:几何形体类、分类、排序类、计数类、度量类等图片、实物和材料。应充分挖掘利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物开展数学活动。

(2)创设的环境与材料应能引发幼儿数学活动的兴趣。

(3)为幼儿创设运用数学原理分析和解决简单的日常生活问题的环境。

3.科学区

(1)材料主要有:容器类、量具类、五金工具类、交电材料类、观察工具类、实验材料类、种植饲养工具材料类等。

(2)环境的创设和材料的摆放应便于幼儿的观察和探索。

(3)应具有地方特色,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反映周围生活中的科学现象、自然现象。

4.美工区

(1)主要材料有:绘画类、纸工类、泥塑类、玩具制作类及编织类等材料与工具。

(2)应提供各种各样的废旧材料和自然物,满足幼儿创作的需要。

(3)应设有供幼儿观察和欣赏艺术作品的空间,扩大幼儿的视野,丰富其情感体验。

(4)应提供幼儿自由合作、充分表现的空间,并提供保存、展示幼儿作品的条件。

(5)应设置在光线充足、靠近水源的地方。

5.音乐区

(1)主要材料和设备有:乐器类、道具类、声像类等。

(2)应有一个幼儿自由选择、自主表演的宽松环境。

(3)各种的材料道具、器械应让幼儿自由操作,按需更换。

(4)设置地点与开放时间应不影响其他区域的活动。

6.益智区

(1)主要材料有:拼图类、棋类、组合类等。

(2)应注重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手眼协调能力,培养幼儿的竞争意识、自信心、成就感、合作精神。

7.角色游戏区

(1)主要材料有:家具类、电器类、厨具类、服装类、道具类等,提供的物品应考虑实物和替代相结合,充分利用废旧材料。

(2)应让幼儿自由地选择活动的内容、角色、材料、自主地布置场景进行游戏。

(3)角色游戏应注意帮助幼儿了解日常社会生活,学习交往、合作、协商、互助。

8.木工区

(1)主要材料有:工作台、劳动工具、设计工具、装饰工具及各种材料等。

(2)所有的工具材料必须适合幼儿使用,保证安全。

(3)教师要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指导幼儿遵守操作规则。

9.建构区

(1)主要材料有:积木类、积塑类、纸盒类及各种废旧材料等。

(2)可设于室内、外,区内张贴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图片,提供有关的资料,扩大幼儿的视野,提高其创作的能力。

(3)应确保幼儿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建构活动。

10.沙区

(1)主要材料与工具有:沙铲、沙锄、沙模、筛盆、小桶以及其他辅助材料。

(2)主要设施有:沙地、沙池、沙槽、沙盆。

(3)沙地应设置在靠水源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赤足锻炼配合。

11.水区

(1)主要材料及工具有:冲洗沐浴设备、水车、软管、形状大小不同的容器、漏斗及各种浮沉物品等。

(2)主要设施有:泳池、戏水池、水槽、水盆等。

(3)设备及材料要注意安全性、科学性和趣味性。

第四部分 教育活动的实施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各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教育者沟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一、教育内容选择的要求

1.教育内容的选择应以观察了解幼儿为基础,与教育目标、幼儿生活、发展水平、兴趣需要相联系。

2.选择的教育内容体现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满足幼儿当前发展的最大利益,又能指向幼儿未来的发展方向,为终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选择的教育内容应科学、完整、准确,既贴近幼儿的生活,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4.教育内容应体现整体性、连续性、系统性,并具有地方特色。

二、教育活动实施的要求

1.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保育和教育互相结合、互相渗透,并注意与0到3岁及小学教育相衔接。

2.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3.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4.合理地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

5.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地活动,注重活动过程。

6.关注幼儿的活动中的各种表现并给予恰当的引导。

7.尊重幼儿的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三、一日活动安排的要求

1.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因时因地合理安排。

2.应注意动静交替、室内外交替。

3.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要自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4.应注意幼儿自主的活动与由教师组织的活动之间的平衡。

5.时间安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6.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7.内容要丰富、形式多样,有助于幼儿身心的和谐发展。

四、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

幼儿园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集体、小组及个别活动,教师应根据教育活动的需要、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兴趣合理地选择运用。

1.集体活动

(1)可在幼儿园内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如社区、公园、野外、活动室、活动区、户外活动场地、走廊等。

(2)要预先制订好活动计划(最好准备几个活动供选择),根据教育目标和幼儿当时的兴趣需要安排实施。

(3)应确保每个幼儿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对活动的兴趣掌握活动时间。

2.小组活动

(1)可在园内任何一个适宜的场所进行,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兴趣和需要,掌握恰当的时间。

(2)应根据幼儿的兴趣和能力来制订教育计划。

(3)应为幼儿提供足够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材料。

(4)应保证幼儿在活动中、操作中学习。

(5)教师应引导幼儿完成活动,做好个别指导工作。

(6)教师应组织幼儿交流和分享各小组活动的成果。

3.个别活动

(1)教师应协助幼儿确定活动计划。

(2)教师应协助幼儿按照计划开展活动。

(3)教师应为幼儿的个别活动提供相应的时间、空间、材料。

(4)教师应鼓励幼儿充分活动,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并学会专注工作。

(5)教师要做好观察和个别指导。

除此之外,幼儿园还应安排全园开放式活动和混班、混龄活动。

五、教育者的要求

在教育活动中的实施中,最关键的要素是人。因此,清楚地认识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教师、园长、家长的角色和作用,形成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幼儿园教育实践对教育者的客观要求。

(一)对教师的要求

1.观察了解幼儿

教师应了解幼儿各发展阶段的特点、兴趣、需要、家庭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已有的经验和能力。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和开展教育活动。

(1)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2)与幼儿交谈,了解幼儿的个性特点、语言发展水平和兴趣爱好等。

(3)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4)参与幼儿的活动,直接感受幼儿对事物的态度,了解幼儿对活动的感觉,理解幼儿的兴趣和愿望,把握幼儿的发展水平。

2.建立平等的师幼关系

教师应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相处,建立与幼儿平等的师幼关系。

(1)关爱和接纳幼儿,用目光、微笑、点头及其他身体语言给幼儿以赞赏、鼓励和安慰。

(2)鼓励幼儿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与幼儿彼此支持、相互激发、共同创造和分享。

(3)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

(4)尊重幼儿对人、对物、对事的偏好。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3.提供丰富的环境,营造安全、愉快的活动氛围

(1)以幼儿为本,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管理好班集体。

(2)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材料和充足的时间,鼓励他们大胆地探索,充分地表达。

(3)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使幼儿自信、愉快地活动。

(4)建立必要的规则,在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并遵守规则。

(5)利用恰当的组织形式,引导幼儿主动活动,支持和鼓励幼儿的探索活动,在安全健康允许的范围内,不要打断他们的活动。

(6)关注幼儿的兴趣和行为表现,感受并分享他们的体验。

4.为幼儿树立榜样

(1)教师要明确表达自己对事物的看法、想法,并让幼儿注意到教师的态度。

(2)要求幼儿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不喜欢幼儿做的,教师也不能做。

(3)教师对幼儿许下的诺言必须是能实现的,而且一旦许诺就必须设法实现。

(4)教师若有过失时,应该坦诚地向幼儿承认,并向幼儿道歉。

(二)对管理者的要求

管理者的教育理念和对幼儿园教育活动的要求影响着教师的教育观念及其教育行为,同时,直接影响着幼儿园教育的指向及保教质量,对幼儿园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1.把握正确的教育方向和教育的根本任务,端正幼儿教育价值观。

2.引导教师了解、把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动态。

3.创设一种民主、平等、合作、进取的园风。

4.明确幼儿园教育的发展方向,与教职工共同制订幼儿教育计划与方案。

5.要善于与教师沟通,表达自己对教师的教育活动计划与设计的意图、意见或建议。

6.与教师共同对教育过程进行评价、分析,分享经验。

7.及时为教师提供教育资料与信息,为教育工作提供教育资源的服务与支持。

8.提供教师自主教育的空间,以适应幼儿发展和教育的需要。

9.为教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帮助教师成长。

(三)对家长的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需要家长的支持和参与。家长与幼儿园对幼儿教育达成共识,有助于幼儿受到一致性的教育影响,增强家长的养育责任,促进亲子关系。

1.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了解教育活动计划,提供教育资源。

2.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家长教育活动,丰富育儿知识,交流家教经验。

3.了解孩子在园的情况,反馈幼儿在家的表现,与教师共同探讨家园一致的教育。

4.利用自己的特长,进园、进班,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活动。

5.参与幼儿园的评价工作。

(四)合作与支持

在教育活动中的实施中,教师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应与其他教育者互相沟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1.教师与教师的合作与支持

(1)同班教师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经常交流沟通,形成对本班幼儿的共同认识和一致影响。

(2)全园教师应密切合作,经常交流和研讨,共同完成幼儿园的教育和科研任务。

2.教师与保育员的合作与支持

(1)教师与保养员之间要既分工,又合作,相互支持,体现保教结合、保教渗透的原则,完成日常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2)教师应教育本班幼儿尊重保育员及劳动成果。

3.教师与园长的合作与支持

(1)教师应主动贯彻幼儿园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成为幼儿园教育发展规划的实际执行者。

(2)教师应接受园长的领导和对自己工作的监督,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专业素质。

(3)教师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园长反映自己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4.教师与家长的合作与支持

(1)教师要与家长建立一种积极的合作伙伴关系,相互尊重、支持、合作。

(2)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的计划,共同制订幼儿园教育方案。

(3)充分挖掘家长中的教育资源,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过程,与他们分享幼儿教育的观念、经验、体会。

(4)积极主动地影响家长对幼儿教育的认识,增强家长的教育意识,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

(5)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的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形成与家长稳定的关系,家、园共育,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五部分 教育评价

教育评价是指根据正确的教育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适宜的途径对教育活动的各要素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改进幼儿园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发展的必要环节。

一、教育评价的目的

1.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使教师能够根据幼儿的需求、特点及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

2.了解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及途径对幼儿发展需要的适宜性,通过分析、调整,改进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提高保教质量。

二、教育评价的内容

教育评价包括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价和教育适宜性的评价两个方面。

1.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价

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价包括幼儿身心发展各个方面的评价,主要是了解幼儿在教育实施前后的发展状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生长发育,身体适应能力,动作发展,自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

(2)语言:理解能力,表达能力,阅读习惯。

(3)认知与智能:观察力,记忆力,思维能力,创造力,探索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社会性:自我概念,社会规则,情绪、情感的表达与控制,交往能力,个性。

(5)审美:感受美、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基本能力。

2.对教育活动适宜性的评价

(1)活动目标与教育目标是否相适宜。

(2)活动内容、活动的组织、环境的提供及师幼互动的方式能否向幼儿提供与活动目标一致的、全面的学习经验。

(3)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及师幼互动的方式是否既符合大多数幼儿的发展水平和需要,又体现对个体差异的了解、尊重和照顾。

(4)活动的内容是否贴近幼儿的生活,让幼儿感到有趣,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5)活动的组织及教师的引导能否使幼儿直接与人和环境相互作用,让幼儿以探究和建构的方式进行学习。

(6)活动环境是否有利于对幼儿及教师投入并专注于活动之中。

(7)教师的指导是否基于对幼儿认识水平和需求的了解及尊重,是否有助于幼儿对已有经验的提炼,是否能引起幼儿进一步的探索与思考。

(8)活动时间的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幼儿的学习和活动需要。

(9)教玩具的设计、配备、使用是否有助于活动的开展,数量能否满足幼儿参与活动的需要。

(10)教师对幼儿的态度是否亲切、积极、支持。

三、教育评价

1.一般原则

(1)评价应有利于发挥教育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2)评价应重视教师的自我评价,体现对被评价者的尊重,达到帮助、鼓励、促进的目的。

(3)评价应与各教育活动相联系,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

(4)评价的信息来源应多元化,教师、幼儿、家长及管理人员均是教育评价者,共同参与,相互合作。

(5)评价应客观公正,不存偏见,不抱成见。

2.幼儿发展评价中遵循的原则

(1)评价应反映幼儿的整体发展状况,防止评价的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智力发展,忽略其他方面的倾向。

(2)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幼儿现有的水平,更要关注幼儿的发展潜能。

(3)承认和尊重幼儿在经验、能力、兴趣、学习特点等方面的个体差异,避免使用同一标准评价不同幼儿的表现。

(4)评价应以幼儿自身的前期表现与现在的情况作比较,让幼儿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进步,避免将幼儿作横向比较。

(5)评价宜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对幼儿观察、谈话、幼儿的作品、与其他工作人员交流等方式进行,并注意来自家庭、社区等多渠道的信息。

(6)评价的结果要正面地、明确地、完整地、客观地告知家长,使他们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加强家园合作。

四、教育评价的方法

教育评价重在过程评价,教育需要在活动过程中观察幼儿的反应,评估和反思教育的适宜性,及时地对计划和活动安排作适当修订与调整。

过程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自然观察:运用幼儿发展检测工具,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幼儿各方面发展的行为表现,记录幼儿情感、行为的初次出现日期及行为已稳定的日期。

2.建立幼儿档案:收集能反映幼儿情感发展、行为表现中典型变化的幼儿活动成品。

3.幼儿轶事记录:及时记录日常生活中个别幼儿出现的一些特殊行为表现,能说明他的特长、个性倾向,甚至是他发展转折点的事例。

4.成人间的交流: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幼儿在不同群体(幼儿同伴与家庭成员)中的情感、行为表现。

5.教育反思:教师可以通过对幼儿行为的观察以及对自己教育行为的反省,不断地做自我评价。

6.活动观摩:通过各教育活动的观摩,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教育行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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