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节选)
第一部分 总 则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 教育内容与要求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三、社会
(一)目标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4.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第三部分 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节选)
一、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
各园(所)可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对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提出质量指标。
二、婴幼儿的饮食
(一)饮食管理
1.婴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所领导,炊管人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孩子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1岁内、1~3岁、4~7岁)的代量食谱,定期更换。
4.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5.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6.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儿童的进食量。蛋白质摄入量占应供给量的80%以上。
7.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二)科学喂养
1.婴儿喂养:母乳的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要提倡母乳喂养。母亲在喂奶前要洗手,脱掉工作服,患有呼吸道疾病时,喂奶时要戴上口罩。每隔3~4小时喂一次,每次20~30分钟。
对人工喂养儿要做好配奶工作,每餐奶具要严格消毒。
无论人工喂养儿、母乳喂养儿都要及时增加辅食,补充维生素D制剂和含铁食物。根据孩子生长发育需要,统一制作婴儿饮食,保证儿童营养(婴儿喂养详见附表一)。
2.幼儿饮食
(1)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定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一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地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见附表二)。
(2)要注意调配花样,增加幼儿进食量,科学烹调,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特别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少吃甜食:晚饭不能以吃甜食、菜汤和面汤为主,要尽量吃些炒菜。
(4)加强体弱儿饮食管理。
(5)特殊饮食:根据患儿病情做病号饭。
(三)饮食卫生
1.要保持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若用水煮则需在水开后15~20分钟,若用笼屉蒸则水开后至少要蒸30分钟),食物要有防蝇设备。
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搞好儿童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或碱水揩洗干净。
5.要培养儿童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6.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7.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婴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儿童用的便盆,每次用后要立即倾倒,刷洗干净,每日用消毒液浸泡。三岁以上幼儿要提倡用蹲式厕所。
5.小儿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早晚用流水或干净水洗手和脸,经常保持清洁。
3.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要刷牙。
4.定期洗头和洗澡。
5.每天洗脚、洗屁股,洗屁股巾要每天消毒。
6.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两周剪趾甲一次。
7.手绢要专人专用,每日换洗。婴儿尿布要勤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暴晒。
8.保持儿童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9.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10.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和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和幼儿接触时不抽烟。
(三)消毒隔离制度
1.各园(所)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必须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肠道、呼吸道传染病消毒方法详见附表五、六)。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所)或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婴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婴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六、预防疾病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2.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95%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90%以上),建卡率达100%。凡有禁忌症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儿童基础免疫有关问题详见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积极采用各种办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杜绝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猩红热、百日咳的发生,控制肝炎的暴发和续发。
4.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5.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七、安全制度
1.各项活动均要以孩子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
2.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
4.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记录表、簿: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间检查记录表、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管理记录表、体格检查记录表、缺点矫治记录表、膳食调查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联系簿。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席率、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九、家长联系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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