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庆市××公司“·”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公司“·”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8月18日,驾驶员王航驾驶渝BM039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公司承建的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鱼嘴安置房平场项目工地经两江大道往龙兴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北区鱼嘴镇福生大道与两江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余发兵驾驶的渝AYJ987号轿车相撞,导致余发兵、刘桂华、张安清3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2012年8月18日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同时向江北区安监局、江北区交巡警支队报告了该起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8日,驾驶员王航驾驶渝BM039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公司承建的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鱼嘴安置房平场项目工地经两江大道往龙兴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北区鱼嘴镇福生大道与两江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余发兵驾驶的渝AYJ987号轿车相撞,导致余发兵、刘桂华、张安清3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8月18日17时25分,王航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渝BM 0398号重型自卸货车(准载12600千克,实载32450千克泥土),由江北区鱼嘴镇安置房工地经两江大道往龙兴方向行驶,行至江北区鱼嘴镇福生大道与两江大道十字路口处时,未注意观察并以不低于67公里/小时的速度通过路口,渝BM039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部位与左边驶来的鱼复管委会往复盛方向行驶的由余发兵驾驶的渝AYJ987号轿车(搭乘者刘桂华、张安清)右侧车身碰撞后,王航驾车紧急制动并往右猛打方向,致使渝BM0398号重型自卸车往左侧翻压在渝AYJ987号轿车上,造成余发兵、刘桂华、张安清3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8日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同时向江北区安监局、江北区交巡警支队报告了该起事故。市安监局、两江新区建设局、江北区监察局、江北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赶赴到现场开展救援。目前,社会秩序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导致余发兵、刘桂华、张安清3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渝BM0398车辆和渝AYJ987号车辆均未有导致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的原因。

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事故发生时,渝AYJ987号轿车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渝BM0398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不低于67公里/小时。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检验鉴定证实:此事故中王航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且超载(准载12600千克,实载32450千克)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未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且临危往右猛打方向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和余发兵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均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王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未对其进行考核合格之后才录用;

(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

(3)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渝BM0398车未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渝BM0398车超载行驶。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王航超载行驶,行经路口未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临危处置不当,余发兵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余发兵,渝AYJ987号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王航,渝BM0398车驾驶人,超载行驶,行经路口未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3.李有志,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重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涉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公司应认真总结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应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超载的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苗头,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