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7日上午07:45左右,××公司牛北路队驾驶员梁七齐驾驶渝B73865号普通大客车(核载76人,实载49人)行驶至××区同兴水天花园下坡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渝CFZ686号长安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1年5月17日,梁七齐驾驶渝B73865号重庆牌普通大客车从沙坪坝区陈家湾车站往××区城区××公司车站方向行驶,07时20分许,当车行至××区童家溪镇中安翡翠湖小区路段时,遇相对方向王正明驾驶渝CFZ 686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廖华元、庹恩明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后又驶回本道,梁七齐驾驶的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的时速,因措施不当向左打方向避让,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角及车头右侧与渝CFZ68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及车头相撞后,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驶出道路左侧,左前角与道路左侧山体相撞,造成王正明、廖华元、庹恩明当场死亡,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趁乘客张世英、李娟、丁宗兰、刘宇平、杨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报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卫生部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得到了有效救治,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梁七齐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发生路段以大于51公里/小时速度行驶,超过3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相对方向来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后又驶回本道,因措施不当左打方向避让,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造成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梁七齐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
当事人王正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黄实线后又驶回本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正明的违法行为在对此次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
(二)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的超速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对本单位的GPS监控长期不能显示瞬时速度值这一缺陷没有得到解决。经调查核实,2011年1月起至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GPS监控系统就不能监测到车辆的瞬时速度值。对GPS监控管理不到位,2011年4月1日~5月17日,该公司GPS监测到超过30秒的超速违法行为报警达到2650次,事故车辆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2011年4月份超过30秒的超速违法行为报警达到7次,而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称,每天只有10~20条超速违法报警,而GPS监控者称今年以来给公司领导提供10~20条超速违法行为,而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称事故车辆渝B73865号大型普通客车今年以来没有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存在两次安全培训教育一个记录的格式,多份考试卷子存在笔迹雷同,路检路查不规范,没有领导和当事人的签名。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人;实行行政处罚共计24万元。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公司为大型国有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技能。
2.公司应进一步加强GPS管理和优化GPS技术,落实监管责任,减少监控管理漏洞,特别是强化线路安全管理规定,落实GPS分段限速平台。
3.××区交巡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车辆的路面监管,严厉打击公共交通线路越线、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4.××区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特别要加强对客运企业GPS监控管理,督促企业严肃查处驾驶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