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18日15时17分左右,四川省泸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陈刚驾驶川E28337(川E0329挂)货运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581公里,+860米(忠县下道口)路段时,与超车道内的渝B5N935小型客车追尾,导致两车发生燃烧,造成渝B5N935小型客车内驾乘人员4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0余万元(除货物)。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10月18日上午,泸州××物流有限公司陈刚驾驶川E28337(川E0329挂)号货运车辆,从成都装运货物到杭州,同车有驾驶员赵世荣和一名乘客。15时17分左右,在超车道上行驶的川E28337(川E0329挂)号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581公里+860米(忠县下道口)路段时,由于车速太快、制动效能不良,与在超车道内由曾富林驾驶的以8公里/小时行驶的渝B5N935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并将其向前推行了269米左右才停止于超车道内,导致渝B5N935号小型客车右后轮起火燃烧,蔓延至川E28337(川E0329挂)号货运车,致使渝B5N935号小型客车内驾驶员曾富林及乘车人程超、焦薪翰和张承元4人当场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川E28337(川E0329挂)号货车上的驾驶员赵世荣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19”急救电话。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报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经“120”医护人员确诊,事故中渝B5N935号小型客车内的4人已无生命特征,直接送往殡仪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渝B5N935小型客车内驾乘人员4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陈刚驾驶行车制动效能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且在事发路段使用空挡在左侧超车道内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曾富林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左侧超车道内向右侧车道低速行驶(实际车速8公里/小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泸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学习教育流于形式,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学习到会者不足30%,公司无当事人陈刚的教育学习记录及有关学习资料,无具体的学习整改处罚措施,造成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驾驶“病车”挂空挡在高速路超车道上行驶。
2.泸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每月一次不定期的安检抽查,仅召集在本地的车辆进行,并且抽查率不足20%,到外地的车辆不抽查,致使多数车辆长时间没有进行安全检查。
3.泸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二级维护流于形式,事故之前驾驶员就发现车辆制动有问题,却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
沪渝“10·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转交由四川省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驾驶员的生产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技能,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和驾驶员挂空挡行驶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2.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结合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四川省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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