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②工程合同;
③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④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⑥投标文件;
⑦其他依据。
·1.2.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为了规范工程结算活动,财政部、建设部在2004年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最高法院于2004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3计价规范”根据这些规定对工程结算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调一致,就应该按照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13计价规范”第9章对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况进行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3计价规范”不仅是每个工程在发承包阶段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1.2.2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2013年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③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④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⑤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⑥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过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⑦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⑨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本着“从约原则”,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工程结算最重要的依据。
·1.2.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确认的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以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要通过工程计量予以确认,即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这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确认和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
·1.2.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建设项目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同的情况,会影响合同价款,双方会通过签证、索赔等方式予以确认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额度,这些都是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内、合同外)所进行的双方确认内容,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1.2.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图纸会审纪要、补充通知等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进行竣工结算时依据的不是原来设计的施工图,而是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是在竣工时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绘制的图纸。
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有修改,为了让客户(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能比较清晰地了解管道的实际走向和设备的实际安装情况,国家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竣工图。
在《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82〕建发施字50号)中有如下规定:
①基本建设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重视竣工图的编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②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
③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a.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b.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c.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增补必要的说明。
d.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竣工图是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的图纸,是工程计量、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
·1.2.6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13计价规范”第7.1.1条明确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所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1.2.7 工程结算依据的质量要求·
工程结算依据很重要,特别是双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变更的确认资料,是价款调整的主要依据,力求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规范,这是办理好工程结算的基础。
1)计价规范关于计价资料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证实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任何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要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工程实践中有些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处理,监理单位下达口头指令,施工单位予以实施,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后及时要求监理单位完善书面指令,或者施工单位通过签证等方式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口头指令的确认。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为了明确文件传递的责任,发承包双方都应该建立文件签收制度,按实登记文件的传递信息。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发承包双方均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的一方承担。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2)做好结算依据的注意事项
①文字要专业准确、简明扼要;
②数字计算正确,过程清晰,有明确、合法的依据;
③责任方签字完善、合法有效;
④必要时,应采取照片、录像、录音等方式作为事项确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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