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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解决的途径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提出异议,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不予采纳的,该暂定结果应在采取其他约定或法定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得到执行,更重要的是,在其后争议解决过程中,该暂定结果作为证据,客观上将对发承包双方争议解决产生影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调解人。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监理或造价工程师鉴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未采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鉴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解决后仍存在争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与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他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需要争议各方共同确认,各方最终确认后,争议各方仍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由第三方裁判,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无需取得争议各方认可,且裁决和判决生效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由争议状态转换为确定状态,争议得以解决。争议各方如不履行裁决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的,由法院强制其履行。

本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争议解决的共性问题,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解决可作为参考。

·4.1.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采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并签订争议解决协议。

如采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建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做法,在施工合同进行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争议解决协议。建议采用的协议书文本框架如下:

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  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双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双方认可的最终决定。

二、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三、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按该结果实施,直到发承包双方采用其他约定或法定方式解决上述争议为止。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同意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客观、中立、公平的判定,并于××××年××月××日前就上述争议出具书面暂定结果。

甲方:

乙方:

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如作出上述约定,在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暂定结果后,如双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该暂定结果成为双方认可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提出异议,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不予采纳的,该暂定结果应在采取其他约定或法定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得到执行,更重要的是,在其后争议解决过程中,该暂定结果作为证据,客观上将对发承包双方争议解决产生影响。所以,对于较小的工程结算价款争议,采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最为快捷,同时可以将争议和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应当注意的是,争议各方应明确理解上述条款的法律意义,应考虑监理和造价工程师是否能够做到客观、中立,如上述人员无法做到客观、中立,建议不采用上述方法处理。在施工合同约定采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均可不经过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1.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采用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并签订争议解决协议。

如采用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建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做法,在施工合同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约定:“××项目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争议各方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均予以认可。”作出该项约定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将对争议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在施工合同约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均可不经过约定的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1.3 协商和解·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争议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和解协议可以采用协议书形式表现,也可以表现为会议纪要、备忘录、承诺书等形式。

在和解协议起草和签订时,应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梳理,并表述清楚、明确,对结算方式或结算金额、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特别约定作出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表述,建议将结算中所有争议一揽子进行解决,并阐明协议达成的基础和背景,做到不留后患,必要时,应要求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和解协议签订后,除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中有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或协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外,即便争议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处理,仲裁机构和法院原则上不会推翻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之外,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通过公证对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内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建议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和解协议、仲裁调解书、法院民事调解书除法律效力得到补强外,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进行仲裁或诉讼程序。

·4.1.4 调解·

与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不同,调解是在第三人居中分析争议发生原因,阐明争议各方理由,居中进行撮合,最终使争议各方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

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调解人。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了解争议发生经过的调解人,可有效促成争议各方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调解人有机构调解人和自然人调解人两种。在我国具有法定调解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人民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法院、仲裁机构,在上述机构组织调解后,争议双方就争议处理达成一致的,可以以本机构名义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部分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具有直接申请法院确认并执行的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发生后,争议各方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特殊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职权组织调解,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和诉讼当时人可申请进行仲裁或司法调解,仲裁机构和法院也可主动组织调解。

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如经过调解,争议各方就争议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如不能调解的,由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4.1.5 仲裁·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并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如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表述为:“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各方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

争议各方约定仲裁后,且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有效的,则排除了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各方均不能再采用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争议当事人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相比诉讼,仲裁的优势有:

①仲裁一裁终结,裁决具有司法执行力,争议解决相对诉讼程序较为快捷。

②仲裁案件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约束。争议各方根据情况可选择到国内或国际任何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③仲裁员可由仲裁当事人选择,在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时,会充分尊重仲裁各方的选择,在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中,不仅有法律专家,也有工程专家,有利于正确的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

④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在选择仲裁前,应考虑:

①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在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的案件中,只能由法院进行保全和执行。

②法院对仲裁裁决具有审查权,在仲裁裁定作出后,对方当事人往往采用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拖延仲裁裁决的执行,甚至导致仲裁被撤销或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1.6 诉讼·

诉讼是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最终解决办法,在其他争议解决方法均未有效解决争议,各方亦未约定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最终争议各方只能采取诉讼方法解决争议。

根据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如无相关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争议各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工程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过程有以下环节 :

1)立案

在立案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主要证据,法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属本法院管辖。法院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原告缴纳诉讼费后,法院向被告、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相关诉讼资料。

2)一审

在一审阶段,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原被告、第三人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案件,案件开庭审理流程一般为:

①由审判长、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②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进行答辩,原被告、第三人进行举证质证。

③法庭辩论。原被告、第三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④审判长、审判员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开庭审理后,一般情况下,由法院在受理案件后6个月之内作出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

一审判决后,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情况采用开庭或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由二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3个月之内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4)执行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原告也可撤诉,终止诉讼程序。

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诉讼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工程结算价的最终认定,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诉讼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工程价款是否已经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工程价款调整的事实是否发生;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在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各方是否存在工期、质量、安全、计量支付等违约行为及如何确定违约方责任并相应减少或增加结算金额。

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造价人员,应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后,及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预判争议交由诉讼、仲裁处理将面临的最终结果,以免在协商过程中错失和解机会,或进行无意义的诉讼浪费时间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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