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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一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争议一方单方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当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将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争议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法院判断双方对结算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确定结算金额并作出判决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明事实,由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一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争议一方单方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当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将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决定争议解决结果的关键是法院、仲裁机构是否采信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并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举证方的主张。就同一争议焦点,争议各方均可能举出多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争议各方的主张往往是互相对立的,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对证明目的相互冲突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采信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争议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法院判断双方对结算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确定结算金额并作出判决的依据。所以,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诉讼中,除非法院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在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是最为关键的证据。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诉讼中,在原告主张的结算工程款中,部分工程结算金额已经得到发承包双方书面认可或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如签证中业主签认该项工作的总价),部分存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由对司法鉴定相关事项负有证明义务的责任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严肃的专业工作,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规定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取证、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出具后,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采信,并直接作为确定最终结算价款的依据。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异议人提出证据证明原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相关事实,如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

所以,在申请司法鉴定时,申请人应了解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准确限定并描述委托司法鉴定范围,避免造成对法院审判的误导。工程造价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正式工程造价鉴定书前,可能会向诉讼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当事人对拟定鉴定结论的意见。实践中,拟定鉴定结论可能出现未按委托范围进行鉴定,对争议较大的属于法律问题而非工程造价专门问题出具鉴定意见,计量错误,计价依据与投标价出现差异,结算依据不统一等情况,当事人应站在自身立场上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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