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业务的核算
一、现金收入业务
(一)现金收入的基本规定
1.现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的现金收入有多种来源,无论哪种来源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不能乱列开支项目提取现金或出售商品(产品)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拒收银行结算凭证而收取现金或按一定比例搭配收取现金;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内要使用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
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
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些单位业务经营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开户银行批准的坐支范围内,才能坐支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各单位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也应将超过限额的部分送存银行。因此,收入现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及时送存一般是指当日送存,如有的单位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可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如果收进的现金是开户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4.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收据
为了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收入现金时应先收款,当面清点现金数额,经复点无误后,再开给交款人“收款收据”,不能先开收据后收款。几笔收款或几笔付款不能一起办理,应一笔一清。严禁收款不开“收款收据”。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收款过程应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不准收款后过一段时间再来开收据;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二)现金收款凭证的审核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一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复核以下内容。
(1)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
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
主要是复核凭证是否按本单位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连续编号,如有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应将收款凭证退回制证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填写。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记账方向错误等情况,应立即退回制证人员,要求更正。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证、稽核、记账、会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如有漏签,要补签后再收款。
(三)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是指现金收入过程中的处理步骤和规则。收入现金的顺序和来源不同,收入现金的程序也不一致。
1.出纳部门直接收款的程序
直接收款是指交款人直接持现金到出纳部门交款,出纳人员根据有关收款凭据办理收款事宜。收款的一般程序如下:①受理收款业务,查看收款依据是否齐备;②审核现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③当面清点现金,做到收付两清,一笔一清;④开具收款凭据,并在收款凭据和收款依据上加盖“现金收讫”印鉴;⑤根据收款收据记账联和收款依据,编制记账凭证;⑥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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