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旅游是一个综合性强、主题性强和竞争性强的行业,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政府引导型产业。尤其是在一些奖励旅游发展初期的国家,政府更应扮演积极的角色,不能只依赖市场来自然调控。
7.1.1 奖励旅游发展的支撑要素
纵观国内外奖励旅游的发展过程与管理实践可以发现,奖励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多方面的要素作为支撑。主要分为下述6个方面。
(1)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包括宏观经济条件和微观经济条件,前者指GDP、国民收入这些数字所反映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后者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力、人才、技术、基础设施、顾客爱好、政策等要素。例如:只有一个国家或城市的经贸活动达到了一定规模,才能为参展商提供基本的交流平台,并带来较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从而为当地的旅游、咨询、通信等各项产业创造大量的市场机会;现代化的城市设施和专业的会展场馆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是会展活动得以展开的顺利保障。
(2)科技条件
一些与学技术交流相关的会展活动,必然要求奖励旅游承接地有充足的科技储备作保障,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支持,才有资格举办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会展活动。这里的科学技术指发明创造和技能方法,包括如何设计、生产、分配和销售服务的方法。重要的技术环境还包括:国家投资及支持重点,发展动态,技术转移及商品化速度,专利及其保护情况。
(3)政治及法律条件
政治和法律条件包括政府在该产业中的地位,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补助、支持开发、购买等间接干预手段实现;政府行政效率、政令贯彻情况;政治安定性;国际组织制约因素;法律体系执行情况;契约保障;个人利益受尊重情况。奖励旅游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科学引导和积极的产业政策,政府部门应在争取会展主办权、基础设施建设、整体促销等方面对奖励旅游给予大力扶持,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4)会展行业整体素质以及旅游产品的质量
完善的行业管理能有效避免重复办展,并能扩大奖励旅游的规模和优惠奖励旅游活动的整体促销效果,从而使会展资源和旅游资源得到有机整合;会展旅游的本质特征在于实现了会展业和旅游业的有效对接,所以针对参展人员和观展者的高品质旅游服务是旅游企业参与会展活动的重要条件。
(5)区位及自然条件
区位及自然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资源、气候和土地等。
(6)文化条件
浪漫独特或底蕴深厚的都市文化是许多奖励旅游活动举办地的一项重要优势。
7.1.2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奖励旅游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相关支持,奖励旅游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奖励旅游则刚刚起步,急需国家政策的支持,对公费旅游进行科学的界定,以使奖励旅游透明化、公开化。
我国国有企业在实施奖励旅游的过程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奖励旅游有公费旅游之嫌,因为国家对公费旅游明令禁止,为此众多国有企业管理层对奖励旅游讳莫如深。事实上,奖励旅游并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公费旅游。而奖励旅游作为一种现代较为先进的、颇具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更不应该被排斥在国有企业之外。解铃还须系铃人,政府应该牵头对公费旅游进行详细界定,使公费旅游和奖励旅游区别开来,并促使国有企业的奖励旅游透明化、公开化,真正发挥奖励旅游的企业管理功能。
2012年北京市落实的会奖旅游奖励政策包括《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促进会议与奖励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及《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奖励旅游发展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推动业界将产业做强、做优、做大。政策的奖励对象包括奖励会奖旅游的运营主体,鼓励其申办国际会议、举办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还奖励创新机构和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等主办方,会奖旅游产业链条上的各种业态都将列入奖励范畴。该奖励政策将配套总额为2 000万元的预算资金,重点鼓励在京举办商务会奖活动和国际会议。
【资料链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促进会议与奖励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以下简称“会奖旅游”)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作为国际国内会奖旅游目的地城市的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会展业发展规划》以及《关于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京财行〔2011〕1058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我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的优势,凭借成功举办奥运会所带来的机遇,加快我市会奖旅游产业发展,推动传统旅游业向高端化转型,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奖之都和高端旅游目的地,积极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积极推动各类运作规范、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商业性会奖旅游项目。重点鼓励符合我市总体发展目标和定位、产业带动作用强、有利于我市会奖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会奖旅游项目。
(二)坚持“奖励为主、补贴为辅”的原则。对执行成功且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会奖旅游项目给予奖励。同时,考虑到国际大会申办周期长且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对国际会议主办方在申办期间的费用可以进行一定补贴。
(三)坚持“完善公共服务、支持市场运行”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市场主体健康运行。
(四)坚持“鼓励创新、争创一流”的原则。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融入国际主流会奖市场体系,运用新技术,加强专业教育、培训和科研活动。
(五)坚持“公开申报、第三方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制定申报、受理、评审、实施、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程序,重点支持会奖旅游活动的组织方,确保资金的实效性。
(六)坚持“量体裁衣、个性服务”的原则。针对不同会奖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在申办、筹办、举办等不同阶段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公共服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积极改善我市会奖旅游产业的发展环境,努力完善公共服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整合开发会奖旅游资源方面的主导作用,以整合带动旅游,以创新促进整合。
(二)加大力度宣传推广全市会奖旅游资源,建立和传播本市会奖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和优势资源。
(三)积极构建高端旅游资源信息、交易及专业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国内买家与本市会奖旅游资源的无缝链接。
(四)设立专门机构面向会奖旅游产业的投资者、服务商、买家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支持市场运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努力提高会奖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支持国际会奖旅游主办机构、批发商、媒体、买家、参展商等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洽谈,充分展示本市会奖资源和良好形象。
(二)支持会奖旅游机构开展海外会奖市场促销和宣传活动,参加国家旅游局及其海外办事处或市旅游委组织的国际会奖旅游展等活动。
(三)支持会奖旅游机构申办重要国际会议,在重要性和可持续性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供政府支持函、共同参与申办、一次性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资助。
(四)支持会奖旅游机构在京举办的重要国际会奖旅游活动,通过协调政府资源在报批、通关、交通、安保、卫生等方面给予便利或支持,并支持部分场地经费。
(五)鼓励会奖旅游机构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或开展合作,积极融入国际会议与奖励旅游市场体系,提升本市在国际会奖旅游市场的影响力。
(六)鼓励国际知名的会奖旅游专业公司、协会组织在京设立分支机构。
(七)鼓励本市会奖企业加强与航空、国际邮轮等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
(八)积极培育市场运营主体,构建高层次的会奖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体系,支持会奖旅游企业创建有影响力的世界品牌,支持具有重大影响的品牌活动落户北京。
(九)鼓励会奖专业协会、中介组织整合全市会奖旅游资源,完善产业链,丰富会奖产品,提升本市作为会奖旅游目的地的整体性和协调一致性。
(十)鼓励相关院校开展会奖专业教育、职业培训,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会奖专业人才体系。鼓励科研机构开展会奖旅游科研活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五、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资料来源:北京高端旅游网.http://www.meetinginbeijing.com.cn/jlzc/jlzc1/345861.htm.)
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201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会议与奖励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会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会议、会奖活动的组织机构、承办机构、场地提供方等举办会议或活动的各相关方。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依法注册,在京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会奖产业发展政策。
申报项目如涉及旅行社业务,应具备相应旅行社资质。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人,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会奖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资金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业买家、媒体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等。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人均不超过4 000元。
第六条 海外促销、参展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参展或参会通知、场地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七条 申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1.申办国际会议
每年选择不超过20个重要国际会议,对申办成功的项目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境外会议及活动花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设计制作申办文件、推介材料、开展境外宣传推介、竞标活动相关的交通、设计、印刷、制作等直接费用)的30%。
2.举办国际会议
根据会议及活动的规模、重要性、消费金额、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其中,单项会议及活动与会外宾总人数不低于50人,参会人员来自3个国家以上,会期不少于2天。申报单位需提供活动承办协议,签约酒店协议、酒店入住证明和发票、护照复印件、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的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资金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人员劳务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八条 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会费的30%。
第九条 国际会奖旅游公司、协会机构等落户北京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国际知名会奖旅游专业公司、协会机构等在京新设分支机构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场地租金的30%。
第十条 会奖市场运营主体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企业申报,对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纳税总额、雇佣(长期)员工数、年增长幅度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的企业进行奖励。
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奖项目创新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整合本市会奖旅游资源,提升本市会奖旅游目的地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项目,依据创新性、影响力、规模、对财政的贡献率、消费额、可持续性等因素,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会奖专业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开展会奖旅游专业教育、培训、科研的机构,根据创新性、影响力、社会贡献度及可持续性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总额的30%。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与申报
通过市旅游委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按照集中征集与常态化征集相结合公开征集项目。集中征集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项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4.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旅游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http://www.bjta.gov.cn/xxgk/tzgg/349238.htm.)
7.1.3 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为加强奖励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需要建立奖励旅游经营准入制度。奖励旅游与一般形式的旅游有很大的区别,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行程与活动安排独一无二、非比寻常,参与对象往往比较优秀,所需服务质量也较高,这就对从事奖励旅游经营的旅游企业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综合实力方面,包括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该企业与航空公司、饭店等旅游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包括相关的活动策划、运作经验,会议场所租赁与安排,专业设施的操作与管理,以及应变能力,等等。事实上就目前而言,我国许多旅游企业还不具备上述部分素质和能力。
鉴于目前我国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水平分工,实力与服务参差不齐、奖励旅游市场经营混乱的局面,故应尽快建立起奖励旅游经营行业准入制度,对经营奖励旅游的企业特别是旅行社进行审核、评估、监督,促使其提高奖励旅游服务质量,以促进我国奖励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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