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十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范例4-2-1),记录案由,在“来源”栏注明举报或投诉,填写举报或投诉时间以及举报或投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匿名举报的除外),在“简要案情”栏填写举报或投诉的内容。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必须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举报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举报投诉。移交和告知情况必须记录存档。
(二)交办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行政负责人应当指派消防监督人员就举报、投诉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三)现场核查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范例4-2-2),并在“检查类型”栏中选择“对举报投诉的核查”。
(四)核查后的处理
1.经核查,违法行为属实的,按照有关要求依法查处;经核查,违法行为不属实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的,依法不予处理。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处理情况填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
3.核查应当针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对核查时发现举报投诉之外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告知
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告知情况或无法告知的原因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中注明。
对于其他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依法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并移交相关材料复印件,由交办部门进行告知。
(六)建档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6.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8.消防行政处罚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其归档内容可参照有关案卷归档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应当按照“网上录人、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的要求,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形成法律文书。
1.受案
受理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录人《受案登记表》,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指定主责承办人、协办人进行核查。
2.核查
核查人员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利用消防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录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或在当日(夜查的于次日)返回办公地点补录。当场填发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也应通过消防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录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或返回办公地点后补录。
3.责令限期改正及后续处理
同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要求。
范例4-2-1:
北京市××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案登记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 ×公(消)受案字〔201×〕×××号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副卷。
范例4-2-2:
北京市××区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编号:〔201×〕第××号
检查时间:201×年×月×日×时
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另制作一份加盖印章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由其在存档联备注栏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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