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在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是否明确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4.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5.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6.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人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7.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8.是否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9.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10.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参照第三章“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填写适用于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参考范例6-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