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发现
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相关影像、文字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程序及要求
(1)根据消防监督人员的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2)对于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由支队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3)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人专家组。
(4)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参加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人员同意。会议纪要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①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②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③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意见;
④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⑤组织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建筑物或场所是否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对不存在直接判定情形的,根据建筑物或场所类别,确定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核定是否存在下列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①可以立即整改的;
②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③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④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1)直接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情形的建筑或场所,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②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③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和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④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⑥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2)综合判定
①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表7-2-1中第1条至第11条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且不存在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情形,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表7-2-1中第12条至17条要素2条以上,且不存在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情形,可综合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③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表7-2-1中任意要素3条以上,且不存在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情形,可综合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④其他场所存在表7-2-1中任意要素4条以上,且不存在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情形,可综合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表7-2-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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