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39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合法性
(一)是否通过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否上墙。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1.查档案资料,看是否按要求在营业时开展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并填写《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查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并记录。
2.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出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在明显位置和包间内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是否公示其最大容纳人数。
2.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网吧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卡拉OK厅包房点歌系统是否在开机时播放音视频,提示逃生常识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营业期间是否有电气焊动火、设备维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4.是否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是否按规定配备疏散器材箱。
5.主出人口处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三、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1.看是否设置在下列禁止设置的建筑内或部位:
(1)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
(2)居民住宅内改建;
(3)厂房和仓库内、与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毗临的建筑内;
(4)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及周边50m范围内;
(5)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6)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7)坡地建筑的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8)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部位。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二)消防车通道
看是否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防火分隔
看分隔设施用材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多用途、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隔墙上开设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位于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四)装修材料
看是否有采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四、安全疏散
(一)多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8-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2.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二)高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三)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宾馆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宾馆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合法性
(一)是否通过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否上墙。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1.查档案资料,是否按要求在营业时开展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并填写《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查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并记录。
2.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出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二)厨房油烟管道定期清洗情况
1.是否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清洗合同;
2.是否每季度对厨房油烟管道定期进行清洗,是否记录在案。
(三)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1.是否在每层明显位置以及房间内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2.查档案资料,燃气用具的管路是否定期维护、检测。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主出人口处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5.客房内闭路电视是否在开机时播放音视频,提示逃生技能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三、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看宾馆建筑是否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
(二)消防车通道
看在穿过宾馆或进人宾馆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是否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四、安全疏散
(一)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2.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人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4.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5.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6.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是否按规定配备疏散引导器材箱。
(二)看避难层是否符合要求
宾馆所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餐饮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餐饮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合法性
(一)是否通过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否上墙。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1.查档案资料,是否按要求在营业时开展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并填写《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查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并记录。
2.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出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二)厨房油烟管道定期清洗情况
1.是否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清洗合同;
2.是否每季度对厨房油烟管道定期进行清洗,是否记录在案。
(三)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1.是否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是否按规定配备疏散器材箱。
2.查档案资料,燃气用具的管路是否定期维护、检测。
3.主出人口处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三、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贴邻建造、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1.餐饮场所不应设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部位;
2.餐饮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餐饮场所设置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部时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当餐饮场所设置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二层;
4.当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时,厨房宜靠外墙设置;
5.餐饮场所不宜在居住建筑内改建,确需改建的应符合总队(渝公消发〔2012〕241号)文件要求。
(二)防火分隔
1.当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使用丙类液体作为燃料时,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当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高层建筑内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的可燃气体或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会展场馆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会展场馆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4—2005)等国家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检查贯彻在日常检查、布展、展览、拆展全过程,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1.看配套用房内设置的小卖部、餐饮、电子阅览室、会客厅、会议室等总平面布局、疏散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2.展厅内布展不应擅自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展厅内搭建的展示区域不应超过两层,布展构件与建筑原有结构、设备、设施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4.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宜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6m。
5.展厅内布展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火栓。严禁在防火卷帘正下方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6.展厅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展厅内设置的丙类物品储藏间,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m2,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7.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8.特殊展示区域:搭建双层展示区域后,展厅内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不应超过原建筑设计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所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双层展示区域的疏散楼梯宜直通展厅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口1.4m范围内不应布置展品、展项;架空、封闭式参观步道楼(地)面不应布置展品、展项;架空、封闭式参观步道的疏散楼梯或疏散出口宜直通展厅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二)装修材料
1.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展场中搭建临时展棚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展示区域内部通风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4.布展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布展中搭建架空参观步道、封闭式参观步道使用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布展中用于承载大型展品展物和布景、投影等设备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除展示品外,布展的固定家具、展台使用的材料不应低于B1级,悬挂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2级;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材料;展厅内设置的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的布展材料不应低于B1级。
二、安全疏散
(一)疏散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展厅内应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甲等展厅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乙等展厅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m,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丙等展厅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2010年上海世博会展览建筑布展设计防火标准》第3.1.4条)。甲等、乙等展厅通道宽度执行此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主通道不得小于4m,次通道不得少于2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7.3条)。(备注:展览建筑展厅按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面积10,000m2(不含)以上;乙等:5,000m2(不含)~10,000m2(含);丙等:5,000m2(含)以下)。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四)展厅内安全疏散路线应清晰、便捷、通畅,且宜与参观流线相结合。
(五)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当展位内可直接疏散至宽度不小于6m的疏散主通道时,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60m。
(六)展厅参观人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七)展厅内的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八)展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
商场、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商场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合法性
(一)是否通过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否上墙。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查档案资料,是否按要求在营业时开展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并填写《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查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并记录。
(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1.是否在商场市场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是否按规定配备疏散器材箱。
2.营业期间是否有电气焊动火、设备维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3.熟食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4.主出人口处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三、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贴邻建造、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1.多层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高层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
(二)防火分区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设计的,地上商店营业厅首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地下商店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3.依据《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设计的,大型商业建筑首层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二层及以上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5000m2;地下一层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三)防火分隔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联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层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四、安全疏散
(一)营业厅内柜台、货架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逃生,主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3m,其他疏散走道的宽度不低于2m;当一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2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5m。
(二)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三)门窗严禁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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