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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和范围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单位(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列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特点,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协同公安派出所对重要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旅馆住宿、文化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外的单位,由所在地派出所参照治安管理模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一)对单位(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单位(场所)的消防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接到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下同)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最为接近,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有助于积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广大村民、居民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是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这类检查比较常见的是各种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是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防控需要进行的一种检查,具有较强的突击性和针对性,检查对象、范围、目标相对明确,时间、步骤、方法、标准相对统一,通常应用于对某一行业、某一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或者突击开展的集中检查行动。

二、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列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特点,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其它警务工作同步实施。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应建立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台账,记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以下使用的“单位”一词涵盖“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按照现行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除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的)外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称为社区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派出所对负责监管的社区单位,应明确划分出消防监管重要单位和消防监管一般单位两类,其中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的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重要单位(派出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其他单位列为重要单位监管),其他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一般单位。规模小于《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标准的通告》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场所按照“自然人”进行监管,侧重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协同公安派出所对重要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旅馆住宿、文化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外的单位,由所在地派出所参照治安管理模式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营业总面积在1000m2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2.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3.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5.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6.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标准:

1.咖啡屋、酒吧、茶馆及餐饮场所建筑面积50m2以上;

2.发廊建筑面积50m2以上;

3.诊所建筑面积50m2以上;

4.家电维修场所建筑面积50m2以上;

5.旅店建筑面积100m2以上;

6.商店建筑面积50m2以上;

7.从事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建筑面积50m2以上;

8.娱乐场所,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场所;

9.汽车修理部建筑面积100m2以上或占地面积200m2以上;

10.其他需要纳人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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