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的餐饮业场所,是指仅提供餐饮服务而不具有娱乐功能的小酒楼、小饭馆、小饮食店等。
一、餐饮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一)用火用电多
餐饮业场所一般设有厨房、操作间,使用明火或电进行食品、菜品加工。燃料通常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煤油、柴油、煤碳等。营业期间,使用明火多,用电量大,容易引发火灾,还可能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
(二)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一些餐饮业场所建筑简易,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狭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有的在装修改造过程中随意分隔,擅自改变房间使用功能;有的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场所抗御火灾能力较差。
(三)人员疏散难度大
消费人员对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熟悉,有的为了增加营业面积,随意摆放就餐桌椅,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困难。
二、餐饮业场所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一)餐饮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餐厅应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人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二)餐饮业场所厨房的气瓶组间应当单独设置,严禁与燃气灶具设置在同一房间内。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楼层厨房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人。餐饮业场所厨房的烟道应当定期清洗;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保养。经营火锅的餐厅,宜使用电磁炉、固体酒精炉,不宜使用液体酒精炉、液化气炉。
(三)餐饮业场所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四)餐饮业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多于5具。
三、餐饮业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对餐饮业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员、收银员是否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火警、是否会扑救初起火灾、是否会组织人员疏散。
(二)是否定期对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和烟道进行清洗,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安全。
(三)餐厅内部装饰、桌椅摆放是否影响安全疏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配备的灭火器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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