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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院、诊所患者集中,敬老院、福利院老年人居多,病人或老人多行动不便,发生火灾后,场所内人员疏散难度较大。(二)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高压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高压氧舱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对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这里所指的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是指小型的卫生院、诊所及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提供医疗、养老服务的场所。

一、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可燃物品多

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病房区,敬老院、福利院使用的床上用品、家具和生活用品基本都是可燃物品;卫生院、诊所的手术室、制剂室、药房存放使用乙醇、甲醇、苯、乙醚等易燃化学药剂,使用锅炉房、消毒锅、液氧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有时还需使用酒精灯、煤气灯等明火和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如果操作使用不当,易引发火灾事故。

(二)疏散难度大

卫生院、诊所患者集中,敬老院、福利院老年人居多,病人或老人多行动不便,发生火灾后,场所内人员疏散难度较大。

(三)消防管理难度大

一些条件较差的敬老院、福利院等供电不正常,停电后使用蜡烛照明。有的老人卧床吸烟、乱扔烟头,一些农村养老院、敬老院使用火炉、火盆取暖,点蚊香驱蚊虫。个别老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情绪波动较大,易出现放火、玩火现象。有的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控制火源,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火灾。

二、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一)医疗、养老服务场所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老年人建筑和卫生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二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二)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高压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高压氧舱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远离气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三)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加设床位;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除医疗有特殊要求外,疏散门不得上锁。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四)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病房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老年人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医疗、养老服务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多于5具。

三、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对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卫生院、诊所、养老院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二)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医生、护士、保安员、护理员是否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火警、是否会扑救初起火灾、是否会组织人员疏散。

(三)床位设置、物品摆放是否影响安全疏散,卫生院、诊所的门诊厅、病房区和养老院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在使用期间安全出口是否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四)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是否齐全、完好,是否被圈占或遮挡,消火栓是否有水;配备的灭火器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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