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的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是指专门生产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产品的小型场所。
一、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的火灾危险性
(一)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一些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利用住宅或出租房屋从事生产加工,宿舍与生产、库房往往设在同一建筑内,有的还是违章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未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有的业主为方便管理,用铁栅栏将窗户、通向屋面的通道封锁,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致灾因素多
一些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为满足生产需求,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有的在加工间、库房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原料和产品,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散发大量有毒气体。
(三)人员疏散困难
一些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原料和成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疏散,极易造成伤亡。
二、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一)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的车间、厂房应独立设置,车间、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员工宿舍与车间、厂房设置在同一建筑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生产车间、厂房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小于2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1.5m。生产车间、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车间、厂房、员工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四)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多于5具。
三、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对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加工企业建筑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二)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生产工人、保安员是否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火警、是否会扑救初起火灾、是否会火场逃生自救。
(三)生产、加工建筑内是否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用火、用电是否安全。
(四)生产、加工建筑内物品摆放、操作台设置是否影响安全疏散;生产期间安全出口是否锁闭,员工就寝后宿舍安全出口是否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
(五)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是否齐全、完好,是否被圈占或遮挡,消火栓是否有水;配备的灭火器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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