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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有哪些处罚权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的行政处罚要依法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比例原则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要符合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成本最低的行为,成本应当地域效益的,对当事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最小的等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处罚时坚持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一)主体资格:法定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二)主体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延庆县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清河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轨道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地区分局消防监督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消防监督处。

(三)关于燕山地区消防执法主体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燕山地区消防执法问题的批复》(消监字【2013】477号)文件规定,燕山消防处以房山支队名义执法,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房山支队印章,因燕山消防处执法引起的复议、诉讼、信访等案件,对外以房山支队名义承担相应责任,内部由燕山消防处相关领导、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平等的对待当事人、公正的适用法律。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依法陈述和申辩;必须依法进行公正的处罚。“执法不公、群众不满”大整顿工作就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体现,公正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能公正的处罚,就不会树立公平的形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威信也树立不起来。

二、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原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行政程序原则。行政处罚公开,要将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开,要让社会普遍知晓。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规章一定要让公众知晓。行政处罚公开,要对行政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公开告知当事人。重大的行政处罚要依法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要符合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成本最低的行为,成本应当地域效益的,对当事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最小的等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处罚时坚持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用的手段和措施必须适合及有助于追究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行为不得超过法律目的的必要范围,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当采用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的手段就不符合追究的目的,违背了比例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注意区别于一人有多种违法行为和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分别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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