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二)依据《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二、送达
(一)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收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文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送达人邀请见证人见证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也适用于对单位的送达。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情况,并邀请2名以上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说明情况,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注明日期。也可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送达过程。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在异地送达文书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用委托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委托送达的原因,并附委托函,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在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有困难的,采取挂号信方式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邮寄送达的原因,并附挂号信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羁押等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或所在羁押单位等转交的送达方式。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文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转交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转交送达的原因和代为转交的单位。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代收人,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的,采取张贴公告、登报、广播的方式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并附公告正式文本。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一般为六十日,届满即发生送达效力。火灾事故认定文书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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