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二、制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填写《受案登记表》,按照下列情形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
(一)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予受理,并立即组织调查;
(二)属于公安消防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必须先予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接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案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与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联系,问清接受案件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电话、地址等情况,告知控告、举报人。移交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案;
(三)对不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相关的案件材料及物品,一并移交受案单位。移交时,由接收单位的执法人员、移交单位的执法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手续上共同签名。
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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