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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三万元。根据《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裁量基准》,该法条裁量基准为500元,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计算权重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来源

依照《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消监字〔2011〕95号),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二、原则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裁量基准

(一)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三万元。案由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投入使用后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五千元。案由如下: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三)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一万元。案由如下: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五千元。案由如下: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17.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8.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五千元,个人罚款五百元。案由如下:

19.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0.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2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4.占用防火间距;

2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六)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五千元。案由如下:

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案由如下:

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33.阻碍执行职务。

(八)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500元。案由如下:

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五百元。案由如下:

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38.过失引起火灾;

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五千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五百元。案由如下:

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十一)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一千元。案由如下:

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十二)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案由如下:

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十三)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为拘留,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案由如下:

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十四)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五万元,并处个人罚款一万元。并处违法所得。案由如下:

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十五)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一万元,个人罚款五百元。案由如下:

52.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53.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54.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训练;

55.未进行内部防火检查;

56.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5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58.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59.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60.消防值班、巡逻人员擅离职守;

61.不履行报警、扑救和疏散义务;

62.不履行保护火灾现场义务。

(十六)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罚款两千元,个人罚款两百元。案由如下:

63.未按规定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64.施工辅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

65.违反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66.设置宿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7.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

68.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十七)对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一千元。

69.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70.未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1.未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72.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3.未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4.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75.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十八)对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罚款五千元。案由如下:

76.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7.未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78.未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79.未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80.未对生产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说明: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附表: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见下页)

备注:所作区域分为政治中心区(东城、西城)、近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远郊(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专业分局中天安门按政治中心区、开发区按近郊、其他按远郊计算系数。

例1:以执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为例:应处单位5000~50000元的罚款,裁量幅度为45000元。根据《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裁量基准》,该法条裁量基准为5000元,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计算权重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1)当系数之和<30%时,对应较轻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0~30%,区间罚款幅度为0(0×45000)~13500(30%×45000)元,加上裁量基准5000,应在5000~1850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2)当30%≦系数之和<70%时,对应一般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30%~70%,区间罚款幅度为13500(30%×45000)~31500(70%×45000)元,加上裁量基准5000,应在18500~3650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3)当系数之和≥70%时,对应较重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70%~100%,区间罚款幅度为31500(70%×45000)~45000(100%×45000),加上裁量基准5000,应在36500~5000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如:东城区某歌舞厅,建筑面积6000m2,2010年5月15日,因三层堵塞疏散通道,被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6月18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检查发现该单位四层再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1)公众聚集场所,确定权重系数为20%;(2)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确定权重系数为20%;(3)发案时期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确定权重系数为10%;(4)同类违法行为曾被处罚过,确定权重系数为10%;(4)违法行为发生在政治中心区,确定权重系数为20%。综合确定处罚权重系数为(20%+20%+10%+10%+20%)= 80%,确定属于较重处罚阶次,区间罚款幅度为45000×70%~45000×100%,即31500~45000元,加上裁量基准5000,实施36500元~50000元罚款均可。

例2:以执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为例:当对个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法条仅规定了处罚金额上限,未规定下限,即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裁量基准》,该法条裁量基准为500元,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计算权重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1)当系数之和<30%时,对应较轻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0~30%,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0~15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2)当30%≦系数之和<70%时,对应一般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30%~70%,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150~35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3)当系数之和≧70%时,对应较重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70%~100%,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350~500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阶次

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1.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2.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乘以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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