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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执行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严格依据125号令的规定格式进行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一、决定

(一)集体研究

《集体研究记录》列明了以下事项:

时间;

地点;

主持人;职务:

参加人:[人数应为单数,最少5人。]

研究事项(案由):

讨论记录:要列明参加人员的发言情况,以及针对违法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的讨论情况,最后要清楚列明讨论的统一处理意见。

(二)文书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严格依据125号令的规定格式进行印制。对被处罚人信息、现查明事实、证据清单、违法事由、执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填写完整。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应与罚款审批表支队领导签字时间一致。

2.125号令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3.被处罚人的单位和姓名要填写完整;

二、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书行政强制相关规定执行。

(一)罚款处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2.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4.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罚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处罚事项。其中,罚款处罚应于15日内完成缴款,《行政处罚缴款书》返还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二)行政拘留的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被担保人领回。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作出吊销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送达

(一)办理行政案件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二)要求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办案民警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邮寄或者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应当委托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采用邮局挂号信、快递的方式;经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当事人便于知晓的媒体、互联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委托、邮寄、公告送达的方式及情况应当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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