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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各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一、依据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消监字〔2013〕324号)的相关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收取的罚款;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涉案物品;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四)纪保、督察、审计、财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防火部各业务处室、各消防支队和消防监督处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防火部各业务处室、各消防监督处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各消防支队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六)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八)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九)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十)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四、工作要求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纪保督察部门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解除扣押、扣留并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保、督察、审计、财务、法制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机关及下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审批案件时,审批人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五、纪律要求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各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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