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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强制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三是暂时性,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消防行政强制事项的范围

消防行政强制,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消防行政强制事项的界定

消防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性,消防行政强制是发生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强制性,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单方面实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无自由选择的余地。三是暂时性,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

基于消防行政强制的基本特征,对消防行政强制事项和非消防行政强制事项予以界定。

(一)消防行政强制事项

1.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如下事项:

(1)强制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临时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检查中发现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查封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国家和本市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扣押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国家和本市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如下事项:

(1)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2)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的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注: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分别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非消防行政强制事项

1.传唤

理由:未使用强制控制、限制手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决定的事项“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理由:《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消防行政强制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在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中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无需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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