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对预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消防强制执行的基本要求
(一)消防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消防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要求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终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终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执行标的灭失的;
(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三)消防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1.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一)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工作流程
见下页图。
(二)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实施程序
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前催告。强制执行三个工作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履行。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3.制作送达决定书。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4.实施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强制执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5.制作现场笔录。执行完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场监督的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笔录》或执行文书上签名。
需要立即清除、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拆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强制执行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催告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前,依法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①适应范围: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和代履行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前的催告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决定前的催告程序。
对情况紧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以及情况紧急时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其他行政决定的,无需使用《催告书》;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采取加处罚款措施,可以不制作并送达《催告书》。但对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应制作并送到《催告书》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②关于发出《催告书》的时机。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实施代履行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的,应当在实施代履行三个工作日前,制作并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含加处罚款)等行政决定的,应当在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前制作并送达《催告书》。
③“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履行”栏告知当事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期限:催告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的,履行期限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合理确定,一般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催告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以及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的,履行期限一般为送达《催告书》的当日
④“履行公安机关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等栏目,根据前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相应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情况填写。
⑤“履行方式___”栏填写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立即拆除、清除障碍物、妨碍物,立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具体要求。
《代履行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代履行时使用的文书。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代履行,使用本文书。“作出的___”的横线处填写相关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确定的整改要求,“___义务”的横线处填写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由___”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执行代履行的单位名称;“代履行方式___”的横线处填写拟采取的具体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手段等;代履行费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和核算。
《现场笔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进入现场实施情况的文书。制作要求参见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四)费用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一)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程
见下页图。
(二)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三)实施程序
1.催告。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实施强制执行。
(1)组织。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实施要求。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②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③按照强制执行方案以及研究决定的方式、时间实施。实施方法通常是在有关场所、部位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有关场所、建筑、工程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④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5.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按照第二章第五节有关要求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制作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决定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①适用范围: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强制执行时,使用本法律文书。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采取加处罚款措施,无需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不履行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强制执行时,使用《代履行决定书》,不使用本文书。
②“根据”后勾选并填写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条文。“决定于 年 月 日强制执行”栏填写将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日期,实施日期定于制作决定书之日(即文书落款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强制执行方式”栏填写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方法、手段,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方式一般为张贴封条、上锁、封堵,以及其他能够确保当事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其他措施。文书中不载明“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
见下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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