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用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见下表)。
【工具】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简称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管理处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出纳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2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企业“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按照企业“现金管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出纳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人基金的专项账户内。
出纳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缴纳。
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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