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行业、产业今天开放了,明天说禁就禁了,不退也得退,民企的损失怎么算?男女离婚,不能说走就走,要有个说法,孩子谁养,财产怎么分,讲好了,然后才能一拍两散。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有进入机制,即划定对民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也要有退出机制,即制定一套规则,允许资本进入之后可以自由退出。可进可退应该是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如果进得来,出不去,没有回头路,无论对民企还是对国企,都不是好事。如果这样,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搞不下去的。
在2014年3月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就提到:“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投资者不管熟悉与否都可进可退,在规则之下资本可以自由地进退。”
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民营企业尤为重要,它是民企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要求。
一方面,民企想退的时候,要退得出。在混合之后,如果民企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在企业经营层面与国企一方有冲突和矛盾,有了退出机制,就可以按规则尽早退出,避免矛盾的激化或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现在城市的离婚率不低,一般来讲不是好事情,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不允许离婚,夫妻过不下了还要硬撑,那不幸的家庭就要增多了,也一定不是好事情。我们当然希望民企和国企能混合共赢,但混合也像男女的恋爱和婚姻,是讲“姻缘”的,不合适,当然要分开。
混合所有制不是一混就灵,资本的混合只是混合的门槛,民企和国企要实现双赢,还要靠混合之后的磨合。这种磨合,是方方面面的,从董事会到公司战略,到企业文化,不一而足。磨合不可能都是成功的,不成功的,就可能面临“分手”,这个时候,民企要有路可退。这一点,有意愿参与改革的民企要特别注意。
另一方面,退出要有一定的规则,要有条件,民营企业不能被无故从已经开放的领域和行业逐出。现在有些民营企业担心,国企缺钱了,有困难了,可能找你混合,找你入股,等赚了钱,可能会把你一脚踢开。或者说,某些行业、产业今天开放了,明天说禁就禁了,不退也得退,民企的损失怎么算?男女离婚,不能说走就走,要有个说法,孩子谁养,财产怎么分,讲好了,然后才能一拍两散。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民企被迫退出某些行业的例子并不难找到。
首先讲一个煤矿行业的例子。2009年,某省对小煤矿整合时,曾出台要求民资退出的政策,政策导致的结果是,温州的民间资本被强制退出。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就此估算,“当时温商有500亿元的股权遭到强制‘并购’,又没有按照市场价格估值,总体损失在200亿元以上。”在突如其来的不合理政策面前,民企毫无还手之力。
社会资本进入电力行业也有多年历史,一些电力民企被国企强行收购、关停的事件,总能引来民企对自身命运的嗟叹。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进入电力行业的经历是一个例子。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进入电力行业之后,凭借自身得法的经营,培养出了较强的行业竞争力。与竞争对手国家电网相比,魏桥集团供电地区的电价更为低廉。如果有更多的魏桥集团出现,电力行业的市场活力本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遗憾的是,魏桥集团的电厂,最终却被相关部门判定为“不合法、不安全、不环保”,进而在2012年被相继关停。
魏桥“败走”的结局是让人失望的。魏桥电厂虽然不大,但毕竟打破了电力行业的垄断,如果电厂不被关停,电力国企要发展,就要参与到竞争中来,积极改革,寻求出路。而这正是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所在。
当前的改革,应当吸取过去的教训,善待民企。表现在退出机制方面,就是要规范相关政策和法律,使民营企业在获准进入行业后,不被随意逐出,不是一切由行政强力说了算。
更早的例子出现在2002年,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方案刚刚出台之际。当年,黑河星河实业发展公司获得了黑河市的授权,负责扩大对俄购电规模的边贸合作。第二年,在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的肯定下,“布黑线”被获准给民营企业使用,用以经营黑河市俄电工业园区的供电业务。这个园区的中俄电力合作项目,当时是由国家八部委批准实施的。
此后,作为电力改革破冰之旅的、由民企提供供电服务的这个重要项目,一度让这个园区饮誉全国,并被称赞为“黑河模式”。由于电价低廉,国内一批用电的大型知名企业纷纷入驻,使得总投资达40亿元以上。
“黑河模式”破除了国有企业垄断电力市场的固有格局,为民企进入电力行业开了先例,做了榜样。但随着“黑河模式”规模不断扩大,国电公司却坐不住了,在一番争夺之后,国电公司强行收购了该项目,直接导致了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直至陷入亏损或停产。
民企引入俄电的项目是被获准的,后来却遭遇排挤,直至退出,这样的结局,足令民营企业家心寒。
“政府要讲诚信,要有契约精神,用实际行动打消民营资本顾虑;政策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最根本的是要健全法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周德文的看法,不仅适用于评价温州民间资本被逐出煤矿行业的情况,也适用于无疾而终的“黑河模式”。
笔者的意思是,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一定要认清形势,确保政策中明确了退出机制。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的保证,混合之初,民营企业一定要做足文章,考虑周到,在协议中为自己留好后路,在不得以退出之时不至于一无所有。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五个方面论述了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不管是要求民企控股或相对控股,还是权衡金融行业的风险,还是中小股东要注意自身权益保护,以及确保退出机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在此基础上,审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取得既能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又能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双重功效。
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混合经营,其权益基本上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经营管理的权利,第二个部分是派息分红的权力——民营企业要求有“话语权”,就是为了这两个权益能得到保证。对于经营管理的权利,民营企业依靠一定比例的股权是能达到的。与经营管理权相比,在混合所有制的权益关注构成中,分红权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面对资产规模极其庞大的国企,绝大多数民企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只能勉强作为中小股东而存在,故而在经营管理权方面,充其量仅能获得相对的话语权,很难完全形成对等关系,但是,分红权却是相对普惠的权力,这也是作为中小股东存在的关键价值所在。
民营企业参股国有企业,分红权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可是,回顾既往国企与民企“混合”的案例,我们不可避免地有一丝担忧,在现存的很多具有混合所有制属性的企业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民营企业要求分红,国有大股东就会反对,最终造成了长期不分红的局面。这就不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这说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分配机制还有待完善。对此,民营企业必须保持警觉,争取采用各种方法手段,把权益抓牢。
总之,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政策还有待落实,一方面,民营企业要保持信心、耐心等待,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争取——这一点尤为重要。改革说到底就是博弈,民营企业的主动参与和积极争取,才能让混合所有制更好地落到实处,也才能可持续地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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