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就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伟大命题。然而,混合所有制的良好初衷,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实践过程中,却一直处于“胶着”状态,也一直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
如果对此进行反思,我们就不难认识到,混合所有制之所以一直无法取得显著成效,既与顶层设计缺失有关,也与落实推动乏力有关,但是,更深层面的因素应该是,既往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统筹安排。
统筹安排的缺失,必然会给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给国企和民企带来很大的烦恼。当前,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央企管理者心有所忧,民企老板也心存犹疑。央企的担心,主要是因为国企资产评估和引入民企对象方面,容易引起外界对“钱权交易”的猜忌。2000年前后启动的国企股权改革,就因为缺乏统筹机制,从而导致了“国资流失”事件的屡屡发生;而民企老板们的猜疑,则主要集中在国企(包括央企)不放开控股权,民企可能会沦为“陪太子读书”的角色。
这种来自央企和民企的认知冲突,并非不可协调,更并非不可解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应该说,要让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核心的国企改革取得实效,我们当前既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细则,更需要包括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统筹安排。只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机制的健全做保障,央企担忧的“国资流失”以及民企担心的“羊入虎口”,均可以得到避免。
事实上,央企管理者和民企老板的认知冲突,究其根源,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公平”二字。民企老板担心没有控股权,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钱而没有话语权,“公平”难以得到保障。而央企管理者则担心,在自主裁量权较大之下发展混合所有制,即使自己“身子正”,也怕外界对其有“影子歪”的猜忌,说白了,也就是对缺乏“公平”规则而容易招致误解的担忧。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国企股权改革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国企股权改革早已启动多年,但是具体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虽然2009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围绕国企股权改革终于有法可依,可这一法律已明显脱节于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新形势。
涉及国企股权改革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完善修订。比如,应具体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实施程序,包括申报、公示、核准以及违规操作的惩处,均应明确细化,甚至连公示期限、公示发布的纸媒和网媒,都应该具体到位,以防止既往公示走过场现象的重演。再比如,涉及国企资产的评估,必须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竞标的方式,以防止指定式限价资产评估乱象的出现。
其次,无论是民资参股国企,还是国资参股民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均应该大力推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以避免大股东的“一言堂”,对于部分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非上市公司,也可尝试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还有,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还应明确何种性质的国企、何种规模的国企应该实施国企股权改革以及应该实施何种股权上限的国企改革,以减少在国企股权改革过程中,因国企高管自主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不公嫌疑。
此外,国资监管和薪酬约束不能因“混合”而放松、偏废,国资监管方面,应通过构建闭环系统,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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