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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级别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而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公务员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确定,这是我国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级别的确定与晋升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和晋升公务员级别。

四、公务员的职务级别

(一)公务员级别的概念

公务员除了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了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了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相同的职位列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制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法院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对应相应的级别。在我国,“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级数职,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1)国务院总理:一级;(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三)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务员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公务员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确定,这是我国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级别的确定与晋升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和晋升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反映公务员的素质,既包括公务员的思想品质,还包括公务员的能力才干。凡是符合职位要求与组织发展需要的能力提高,应该在级别的确定与晋升中体现出来。工作实绩主要指公务员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主要通过定期考核认定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资历条件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工资与任职资历情况,担任同一职务,任职时间长的级别应比任职时间短的级别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级别与晋升,既考虑了“职务与工作实绩”两个职位因素,又考虑了“德才表现与资历”两个品位因素,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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