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概述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包括有关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任免情形、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1.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公务员任职范围比较宽,既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迁、降任和平级调动等。
公务员的任职与公务员的录用有所不同。任职是指授予公务员身份的人一定职务,确定他在一定岗位上负责一定的工作,同时授予其相应的权限。录用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途径将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被录用者只是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并不一定担任什么职务。从时间上讲,任用可以在录用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后进行;从逻辑上讲,则必然是考试录用在前,任用在后。公务员的任职与公务员的升降、调任也有着密切关系,即职务的升降、调任都属于任职的范畴,是任职的不同表现形式。
2.公务员的免职。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公务员免职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程序性免职。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其原任职务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第二种类型为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机构精简、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引起的免职。
公务员免职的原因不同于行政处分中降级、撤职、开除等原因,也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解除行政处分的规定,它不存在解除免职的问题。因此,公务员的免职既可能表现为免去现任职务而不任命新职,也可能表现为免去所任职务之前或同时任命新的职务。
(二)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新特点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对原来行政任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原来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在任免对象上作了更严格的区分。原来的任免制度包括机关领导人员和非领导人员的任免,而公务员任免制度,只包括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
2.任免对象和程序的规定更完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侧重于对领导职务的任免,强调担任领导职务必须办理任免手续,对担任非领导职务者,则缺乏办理任免手续方面的规定。在升职或降职时强调办理任免手续,而在录用、调动时则不办理任免手续。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既要求办理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也要求办理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在晋职或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也要求在录用、调任、转换职位、退休时办理任免手续。
3.任免内容的规定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没有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期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却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丰富了任免制度的内容,是对行政任免制度的发展,使行政任免制度更符合现实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三)建立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环节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务任免制度在公务员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事业的发展会引起公务员任职的变化,同时由于公务员本人生理、年龄、知识和能力的老化与衰竭,也需要随时进行替换和补充。因此,为了优化公务员队伍,保证机构的精干,必须靠行政机关科学地选拔任用人才,只有任免得当,才可以适才适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它是实现公务员管理制度化的重要途径。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离不开职务管理,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职务管理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如根据公务员所任的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对其进行培训,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打下基础,实现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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