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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方式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决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制度,或者说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一定职务的制度。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就是说大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二、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方式

(一)各国普遍采用的任职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在世界各国的方式不一样,大致概括一下,有年资晋升制、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后备晋升制、自荐晋升制、推荐晋升制、选举晋升制、任命晋升制、越级晋升制等。但比较普遍的是采用以下几种:

1.选任制。指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决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两种,任期有限。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一般说来,选任制能较好地反映公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但是,由于最能得到选民拥护的人不一定就是最优秀的公务员,因而实现选任制时,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并善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各种非组织活动和派别活动。

2.委任制。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或者说是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上级领导者或上级机关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标准任命产生,又称为任命制度。委任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指挥统一,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配备能够合作共事的工作人员,但有时也容易受个人主观片面性的影响,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容易出现压制民主、任人唯亲等现象。因此,实行委任制必须对行政主管领导委任权的使用条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委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能力水平有一定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以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及主观随意性的出现。

3.考任制。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任用国家公务员的形式。考任制本来是我国古代最先发明的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现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在实行考任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把考任制中的考试与一般的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区分开,考试范围要适当加大,不仅要考书本知识,还要考察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2)考试要由法定的机关主持,公开进行。(3)最后选拔行政领导者要依据考试的实际结果而定。考任制现在已经成为我国选拔高级公务员特别是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方式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可以最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它的缺点是,统一考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充分反映出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4.聘任制。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制度,或者说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一定职务的制度。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以实行委任制为主,只在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一般来说,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性强、操作性强的职位或临时性职位(参见本教程第十六章)。

(二)我国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在西方国家,一般把公务员划分为政治类官员或政务官和业务类官员或文官两大类。政务官除少数职位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实行选任制;文官则实行委任制。我国虽然不划分政务官和文官,但产生方式也有选任制和委任制之分。

1.选任制。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例,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都是选任制公务员。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的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有关方面根据一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由人事部门对任职人选进行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就是说大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委任制与职务常任制有内在的联系,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职务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正因为委任制有以上优点,所以委任制适用于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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