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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和范围

时间:2023-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职务升降纳入到法律管理轨道,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正在向法制目标迈进,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公务员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重要保证。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适用范围,是指《公务员法》第2条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和范围

(一)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变更其职务关系的总称。公务员职务升降包括升职和降职。所谓升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德才情况和工作业绩,提高公务员职务的活动。[1]即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晋升到较高的职务任职,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提升、职权及其相应责任的增大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所谓降职,是指公务员由较高的职务降至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工资、福利待遇等随之减少。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职务升降纳入到法律管理轨道,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正在向法制目标迈进,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公务员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重要保证。“为政之要在于用人”。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关键体现在用人上,所谓“人存政举”就是强调选人用人的重要性。而选人用人在国家机关主要表现为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国家公务员是依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主体,建立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贯彻执政党任人唯贤原则的具体体现,说到底,就是要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对公务员要大才大用,小才小用,无才不用,使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此外,就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具体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是公务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机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引入了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环境。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公务员职务也不是任何个人的特有专利,不可能永久享有“铁交椅”的特殊待遇。因此,所有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我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这表明,我国公务员管理已经提升到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对于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法制完备、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和实现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优化配置,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3.是合理使用公务员、激励公务员积极性的有效途径。职务升降从根本上说,是如何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于公务员受教育程度、生活阅历、工作经验以及IQ和EQ等方面的不同,公务员之间在能力、才华和经验等方面就形成了差异,有的出类拔萃,德才兼备;有的能力一般,德才平庸。所有这些都要通过职务升降得以体现,即根据每个公务员的能力和德才条件来决定职务的升降,将那些德才兼备、政绩卓著的公务员委以重任,选拔到重要岗位,小材大用或大材小用,都是公务员职务升降中应当注意的倾向。建立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有利于合理使用公务员,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适用范围,是指《公务员法》第2条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范围具体涵盖下列人员:

1.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4.各级政协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5.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职务升降法律制度只适用于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业人员,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党政机关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虽然在理论上属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他们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同样适用上述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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